花卉政策法规 花卉协会管理规定

花境绿植 花卉栽培 2025-12-01 0

本文目录

花卉政策法规 花卉协会管理规定
  1. 花卉协会管理规定
  2. 中国花卉协会业务范围
  3. 苗圃销售自种花卉税率

花卉协会管理规定

导语:任何协会都要遵守一定规章制度,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关于花卉协会的管理章程,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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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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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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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二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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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四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五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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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四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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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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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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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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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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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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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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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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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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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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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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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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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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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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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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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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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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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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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的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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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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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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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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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兼任分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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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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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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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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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财政资助;

二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会员的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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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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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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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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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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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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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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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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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 2025年 12月 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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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花卉协会业务范围

中国花卉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业调研与政策建议:负责进行花卉行业的深入调研,为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专业建议,并协助实施。

信息收集与发布:密切关注国内外花卉业的发展动态,收集和发布各类花卉信息,为政府决策和行业企业提供数据支持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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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定与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和监督执行国家关于花卉的法规、政策和标准,确保行业规范的实施,并代表国家参与国际花卉行业的组织活动。

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国际性花卉展览和学术交流,促进国内外花卉业的交流与合作。

科研与成果转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花卉资源调查,推动科研工作,设置研究目标和重点项目,促进科研、生产、经营等领域的协同合作,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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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与培训:组织国内外花卉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

会员与行业权益保护: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市场纠纷,帮助会员拓展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支持与普及: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助力农民增加收入,提升花卉消费意识,普及花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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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其他相关任务: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承担其他与花卉行业相关的任务,全方位推动花卉行业的健康发展。

苗圃销售自种花卉税率

苗圃销售自种花卉可能享受较低的税率,但具体税率因具体情况而异。若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则按照3%的税率征收;若不符合条件,则应按照普通纳税人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苗圃销售自种花卉涉及到的税率问题,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两方面。具体如下:1.增值税:苗圃销售自种花卉一般适用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普通税率或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若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即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则可以选择按照3%的税率征收;若不符合条件,则应按照普通纳税人的税率缴纳增值税。2.所得税:若苗圃销售自种花卉的收入超过20万元,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为25%。如果需要减免所得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若苗圃销售自种花卉的纳税人是企业,则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严格遵守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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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销售自种花卉是否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苗圃销售自种花卉的纳税人如果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则可以享受到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苗圃销售自种花卉的企业,如果符合一些条件,如积极投入节能环保、科技创新等方面,还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去了解。

针对苗圃销售自种花卉的税务问题,纳税人需要仔细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并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同时,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适当的纳税方式、严格遵守税收政策和纪律,以保证自身正常运营并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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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应纳税额低于应纳税额3%的,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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