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法 与园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花境拾光 园林问答 2025-11-2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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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法 与园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本文目录

  1. 与园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哪几种类型
  3.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与园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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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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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二号公布试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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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1985年6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共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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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7、《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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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5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扩展资料:园林古建筑行业作为受固定资产影响较大的行业,在城镇化进程的大背景下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以大唐芙蓉园为代表的城市园林古建筑运营模式、以宋城文化为代表的影视文化园林古建筑运营模式纷纷取得超额收益,并得到业界认可。

与此同时,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促使全社会日益重视生态环境。2025-2025年,全国城市绿化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投资额从163.2亿元增加至1235.90亿元,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2%左右,充分显示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是一个朝阳行业。

城市园林法 与园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到2025年,中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达149.45万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22%,绿地率34.17%,城市人均拥有公园绿地面积10.66平方米。

园林古建筑不但能很好的继承了传统文化,也对城市绿化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在“十二五”期间,国家振兴文化产业并更加强调环境保护的大趋势下,园林古建筑也将得到更加长足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新闻网——修订《森林法》以促进林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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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哪几种类型

园林绿地分五种类型:

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2、生产绿地:为县城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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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护绿地:县城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县城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县城组团隔离带等。

4、附属绿地:县城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5、其他绿地:对县城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县城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县城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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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一、园林绿地的概念

1、园林——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主要由地形地貌,山、石、水、泉、植物、建筑、园路、广场、动物等要素组成,根据功能要求、自然、艺术和工程技术规律组合建造,主要供休息、游览和文化生活、体育活动的环境优美的空间境域。园林包括各类公园、花园、动物园、植物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休息疗养胜地等。

2、绿地——凡是生长绿色植物的地块统称为绿地,既包括天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也包括观赏、游憩绿地和农林牧业生产绿地,观赏、游憩绿地又称为园林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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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园林绿地的具体类型划分

1、根据使用要求分

(1)观赏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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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赏绿地对造景要求较高,强调观赏性。其造景方法多是先确定一种主体,或以主景树、花坛、风景石、水池、雕塑为中心,再配以地形起伏变化及植物的色彩与季相变化,创造出四级皆宜的优美绿化环境。

(2)休憩绿地

休憩绿地在进行园林造景的同时,注重休闲空间的创造,且重点在坐享空间的处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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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功能绿地

多功能绿地设有停车场、游乐场或各种专类园,在进行规划设计时,更要合理的组合各种装饰造景因素,巧妙布局,发挥整体功能。

2、根据园林绿化风格与形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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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则式绿地

规则式绿地强调整齐、对称和均衡,有明显的中轴线,给人以庄严、雄伟、整齐、明朗和富丽堂皇的感觉,但缺乏自然美,不够含蓄。

(2)自然式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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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式绿地以自然山水作为园林风景表现的主要题材,全园无中轴线,不讲究对称,而是以构成连续序列布局的主要导游线控制,地形起伏变化,水体轮廓自然。树木的配置以自然群落为主,注重自然景观。如承德避暑山庄、苏州拙政园。

(3)混合式绿地

混合式绿地综合了规则式和自然式两种形式的特点。如以自然式为主的颐和园,其行宫部分佛香阁以下的建筑群是规则式,而全园是以自然式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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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立面形式分类

(1)平地式绿地

平地式绿地基本处于同一平面上,这类绿地在布局上相对较为简单,只要考虑景物平面之间的关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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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地式绿地

台地式绿地多处于地形变化较大的地方,规划设计既要考虑到几个平面之间的相互衔接,又要考虑景物平面之间的相互关系,其观赏层次丰富,景观更具主体化与空间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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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城市园林法 与园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在城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在郊区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投资内;完成绿化的时间,最晚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施工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城市园林法 与园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且仍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

新建的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绿化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六条树木所有权和收益的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城市园林部门和水利、公路、铁路等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分别归上述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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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分别归本单位所有。

三、城市住宅区的树木由房管部门种植管护者,归房管部门所有。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发动群众义务种植管护者,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各单位所有房产用地内树木由单位种植管护者,归本单位所有。私人所有的庭院内自费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公房宿舍院内私人在房屋管理单位指定地点种植并管护的乔木,归房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个人。第七条公有和私有的树木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必须砍伐、移植时,须由树权所有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属市园林专业部门直接管理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时,由市园林局审批。属各区园林专业部门管理的树木、各单位及私人所有的树木,一处一次砍伐、移植不超过十株者,由区园林主管部门审批;超过十株者,转报市园林局审批。凡进行大量砍伐、移植、更新、影响、改变环境面貌的,要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发给砍伐证,无砍伐证而伐树者,以私伐树木论处。

在遇到特殊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市政、电讯、供电、水利、铁路等管理部门因业务的要求,需砍伐树木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城市园林法 与园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凡砍伐树木,申请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补栽的数量至少要等于砍伐的数量,由园林部门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监督补栽计划的实施。

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不得砍伐。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砍伐时,须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新建或改建架空及地下输电、通讯线缆、煤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前,要会同园林等主管部门商定线路位置与保护绿化的措施。园林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时,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的要求。各部门必须从整体利益出发,共同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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