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了解关于"利维坦是如何按建立的"的问题吗?不用犹豫,通过本文提供的信息,你将对此有更全面的认识。赶紧往下看吧,让我们一同揭开谜团。
《利维坦》读后感
1、当品读完一部作品后,大家心中一定有很多感想,此时需要认真思考读后感如何写了哦。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利维坦》读后感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2、利维坦是我读的第一本纯理论着作。不得不说,我被里面生涩的语句给难住了。很多词句抽象的让人难以接受,更别说还有那么多的思维是难以理解的,正如书中的论想象,想象一个虚无缥缈的词汇,竟然写了那么深刻,的确,书中有许多东西让人发思,我在读书的写下了一些粗鄙的见解,只是有感而发。
3、我写的第一句札记在第三章,开始写这些事强迫自己有个阅读思考的习惯,后来,我渐渐喜欢上这种感觉,虽然我习惯不好,在书上写,使得一些幼稚的思想留下,但在未来再次温习时有一个更高的思考时,就会有别样的理解与风情。
4、读书有时是无趣的,但写东西是充满乐趣。把自己看到的,想到的,与大家分享,这是一种内心的宣泄。

5、说道这本书,我们不得不说一下,利维坦这样东西。很多人不知道利维坦是什么,其实,我也是最近才知道,利维坦是七宗罪里的嫉妒之罪,是一个海怪。 我现在还是不知道,作者用利维坦做标题的深意。
6、作者在第三章中有一句是关于预见,即使预言。古人很相信这种神神叨叨的东西,在神学还是非常盛行的那时,作者将预言定义为对过去经验的推测不由让人肃然起敬。自然界只存在现实,未来事物根本不存在。 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些人可以预见一些东西,可以未卜先知。因为他在这方面知道的比较多,他有许多类似的经历与经验,预言的准确便由所经历的事物的,以及对事情考虑的周密程度,所以预见不如称为:慎虑。
7、有些人对自己有一个完整的规划,有缜密的计划,而且说到必能做到,不是有什么天意,而是知道事情发展的规律。孙子兵法中有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之说,虽然古人打仗会信奉神灵,但真正使他们胜利的不是天而是计无遗策。战争是不能允许突发状况的,虽然这种事情老是发生。知天命者,顺天,逆天。都是有着缜密的思考,谋而后动,所说的便是这些。赤壁之战,曹操败北,因为他没算到会有东风,根据他的经验,冬天不可能有东风,可是他错了,所以他败了,同样,在北伐时,诸葛用火烧司马,没想到会下雨,如果他料到会有这么一场雨,做了充足的准备,安能让蜀败亡。所以,没有人永远算对,只有猜对。
8、作为学经管的学生,我们将来很多都要与经济打交道。我开始并不理解为什么老师会推荐一本近乎是哲理的书来阅读。虽然利维坦的精髓在第二部分,也是我们重点读的部分论国家。但一开始的论人类之中精辟发人生醒之处不在少数。经济的诡异多变让人咋舌。例如这次次贷危机,到底有多少巨无霸倒下?这些巨无霸中,不乏一些经验老道之人,但他们还是倒下了。没人能预言未来,只有人能将假设无限肯定,接近于事实。
9、至于一些奇特事物的征兆那更是奇奇怪怪的说。很多事是先发生了,然后出现一些人回想,啊,这是征兆。如果事情没有发生,还会有这些征兆吗?历史发展了这么久,一些奇特的现象已经被认识到只是特定环境下产生的特殊的变化而已。
10、但是。还是有一些东西可以推断出来。好比,《三国演义》开篇,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在君主集权的当时,这种怪圈必然会存在,当人民吃不饱的时候,就是造反的时候,然后,配合些或人为或真实的怪事,变成了假说,来个合理的理由,其实顺天意的人太多了,成功却真的很少,因为,根本没人接到上天的指示,啊,你去造反吧,我们罩你。这不可能的。或许这种说法,更接近于宗教的洗脑。更多的像心理学的暗示吧。还有一些事物的发生是有时间的周期性,于是又一些人便把这种规律当成预言,其实,这不过是对客观规律的一种诠释而已。
11、我们能想象到的东西是有限的,但人类的想象是无限的。很多我们是无法想象出来的,就算是一些必然存在也不能。思维真的很奇怪。
12、当思维形成后,我们需要一个工具来表达,于是语言便诞生了。有思维的生物并不是只有人类,有奇特发音的物种也有很多,但形成一个独特语言体系的只有人类。语言的发明是缓慢的,而且艰难的,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声调?这么多的文字?语言的出现时为了记录一些想到的东西,他是一个载体,作为载体,语言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人们思想的共识使得文字能传递信息。没有共识,徒有语言文字也是无法将思想传承。中国得以传承,语言的传承是决定性,例如埃及,现在还是有埃及,但没人用古埃及语,使得埃及许多知识成了历史的迷雾。但中国不同,中国许多奇迹东西由于文字的传承使得有证可依,有史可查,倘若中国文字失传,谁知道万里长城,秦始皇兵马俑是怎么诞生?怎么可能知道都江堰能护住天府之地那么长久?会不会有人猜测,这兵马俑是天外来客留下的印记?长城是外星飞行器的轨道?都江堰涉及到的尺度是不是从天空向下测量?四大发明的由来是不是天外来客的馈赠?我们现在能自豪的称这些都是我们名族伟大的创造,因为我们的传承,语言使得我们不会有太多的幻想,不会盲目。
13、同时,很多东西是有真假的,但不包括语言。因为语言本身是无意的,意义是人为赋予的,所以理解也就因人而已,现在我们认为的对错只是,绝大多数人认为这是这样的,所以他是正确的。对错只是人们在某一阶段对一个问题的主观理解与判断。
14、思维的集合,创造了一个共同的价值观,在这一价值观下进行推理与假设论证便有了一些思维的固定,一个属于大家的判断标准,这就是学术。人们的认识知识是永无止境的,所以,在一些狭隘的思维下的推论是错误的,但由于他成了大家的共识,很容易成为大家信奉的.公理。例如很经典的上帝造人,地球是方的,等等。但人们有时在错误的基础上进行错误的推导,得到了正确的答案,或者有人继续推导发现了矛盾。会发现很多公理定理都存在纰漏,在质疑之下人类文明开始进步,科学如此,制度也是如此。
15、人们最喜欢干的事大概就是胡思乱想,这满足人类的精神需求。很多想法是荒谬的。但很多想法却被更加荒谬的一个想法所掩住光芒,这个最荒谬的想法就是把这一切荒谬的想法在现实中呈现,正是这个看似不可能的想法在推动人类世界的进步。开启时代之门。
16、谁都知道把思维体现需要怎么困难的一个心理准备。因为他在普遍价值观中是不存在的,是一种离经叛道。我们需要内在开端来推动我们自己。这样东西叫:欲望。
17、有欲望才是人类,没有哪个人类没有欲望。连讲求清心寡欲的道士也有欲望,他的欲望就是能清心寡欲,得道飞升。只是他们的欲寡,而不是没有。书中描述了爱与欲望的区别。爱的对象是已存在的东西,而欲望相对是将尚未存在的物体。
18、终于在一切准备就绪后,人类实现了一次联合,于是产生了国家。
19、《利维坦》真正的核心,论国家,向我们缓缓展开资本家对人权维护的同时,对别人剥削的强烈愿望,对立是每个社会人共同的性格。
20、特地去查看了利维坦的含义,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记载的一种巨大的海兽,力大无穷。霍布斯以此来命名《利维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
21、《利维坦》全书内容目录上是分为四个部分。但也有人是将其分为三个部分的。该书是霍布斯写于英国内战进行之时。看了书就得整本书是循序渐进的,书的一开始就表明了作者的哲学观点。霍布斯是一个唯物主义,在书的第二章论想象的开始,他开章就说“当物体静止时,除非有其他物扰动他,否者就将永远静止这一真理是没有人怀疑的。但物体运动时,除非有他物阻止,否则就将永远运动;这话理由虽然相同,却不容易令人同意。因为人们不但根据自己衡量别人,而且根据自己衡量一切其他物体。”他还通过了人们清醒和梦是的不同状态来佐证自己的观点。霍布斯提出,决定人的行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种是无意识的运动,一种是有意识的活动。后者的产生是出于人们的想象,当它是向着人所希望的目标发展时被称为欲望,而离开人所不希望的目标时被称作反感。他认为,世界本不存在所谓好与坏,只不过是人们对于他所希望或者厌恶的事物的一种称谓。
22、在别人也愿意的前提下必要时为和平放弃自己所具有的权力。
23、第二部分是论国家。在关于国家的成立上,霍布斯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但是人们又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于是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霍布斯相信,人类唯一的出路在于以相互订立契约的方式彼此放弃在自然状态下属于自己的所有权利与力量,把它们转交给一个客观实体,让它来保障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引出了这个实体同时也是本书的主角即国家,亦即是”伟大的利维坦“。霍布斯认为,国家建立之后,接受委托的一方便成为主权者。他在十八章论按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力中写到:”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的权力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予的,而不是由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表明臣民们要无条件地服从主权者的任何决定和行为。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的特点是这种契约的单向性,它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主权者却可以拥有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这使得主权者的权力成为一种至高无上的王权。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几乎没有任何对政府进行控制和监督的可能性,也谈不上任何的自由,甚至连他们的思想和言论都要受到严密的控制。霍布斯自己也承认这种控制的残酷,但他坚信在自由但充满危险和不自由但是享受安全与和平的两条道路上人类出于生存的本性只能选择后者。这样,霍布斯给主权者一个限制,就是必须保障被统治者的和平和安全,否则被统治者就可以不服从主权者的统治。霍布斯特别强调:
24、主权是”自然状态“中,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的产物,具有不可侵犯性。霍布斯认为,主权如果削弱,国家就会致弱;主权如果丧失,国家就将解体。主权是国家的灵魂,主权者的权力越完整和强大。
25、理论的基础上,霍布斯重点对教权进行了剖析,指出基督教”代他传道的人除非是国王,否则就不能以基督的名要求人们服从。霍布斯认为,“基督的使者的任务只是使人们想相信并信仰基督,但是信仰并不能依靠强制或命令”,从而在理论上论证了教皇无权干涉世俗政权主权者的信仰,更不能因为主权者的信仰问题而干涉世俗政权的事务。霍布斯否认教会对世俗政权的控制权,认为教会必须臣服于世俗政权,并且只能作为政权的一种辅助机构,从而根本否认了“教皇无过说”。
26、剥削贪婪的种种丑行劣迹,对教会的腐化进行批判,也是对第三步部分的补充。
27、《利维坦》的深刻内涵,霍布斯的思想,并不是我看一遍书就能完全领略的。有些语句我看了很多遍仍然感到不解,也许是我的悟性不足,但我试着用自己的感觉去理解。在霍布斯那个时代背景下,有这样先进的思想,是值得让我们这些后者敬佩的。
《利维坦》内容简介
1、《利维坦》是由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创作的一本书,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本书的主要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于1651年出版了他以怪兽Leviathan命名的著作----《利维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借此论证君权至上,反对“君权神授”。传说,在上帝造人之后,人请求上帝:“上帝啊,我们太弱小了。请你再创造一个英雄吧,让他保护我们”。上帝说:“英雄在保护你们的同时,也会欺压你们,吃你们”。后来人们为了抵御各种外来的风险,自己创造了一个利维坦,创造了一个能让他们有归属感的庞然大物----政府,但政府这个利维坦(Leviathan)有双面的性格。它由人组成,也由人来运作,因此也就具有了人性的那种半神半兽的品质,它在保护人的同时,又在吃人。所以,就有了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就是把利维坦关进笼子里一说。
3、霍布斯以讨论人性作为本书的首部分。他将一个人类描述为一种不断变动的事物,他试图通过实例来指出人类的一切都可以用唯物的方式呈现,也就是说,无需诉诸一外在于人类心灵、非物质的灵魂或是能力。霍布斯接着将这种术语定义清楚。善和恶不过是用来形容一个人的喜好和欲望的术语,而这些喜好和欲望也只是喜好接近或远离某对象的心中倾向。他指出当时最有影响力的政治神学,经院哲学,之所以兴盛发展是建立将许多日常用语混淆在一块,像是“无形的物质”一词,这对于霍布斯而言就是一种词语上的矛盾。
4、霍布斯在描述人类心理时,完全没有提及“至善”(Summum Bonum),这是过去的权威主张。不仅是在概念的“至善”是多余的,并且从人类欲望的多变性来看,也不可能有这样的事物。 任何政治共同体若希望提供其成员最大的利益,将会被这种目标所分裂,因为没有人可以决定什么是最大的利益。其结果将是内战。
5、 霍布斯指出有“至恶”(summum malum),即最大邪恶的存在。此即对暴力死亡的恐惧。一个政治共同体可以建立在此种恐惧上。
6、既然没有“至善”,自然状态下的人就不会组成一个最寻求最大公共利益的政治团体。但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外,则是一个无政府的状态。有鉴于人类本性与欲望的多变性,以及对稀缺资源的需要以满足这些欲望,自然状态,如霍布斯所称这个无政府主义的情况,必然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亦即所有人之间的战争。即使两个人不争斗,也不能保证一人不会因为其财产或是某种受屈的荣誉感试图杀死另一人,所以他们必须不断地对彼此抱持戒心。甚至抢先攻击自己的邻居,也是非常合理的。
7、" 在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也会在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与创造能力来保障生活的时期中产生。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
8、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如何避免自然状态变成了政治思考的核心。这种思考往往与自然法思想密切相关,但霍布斯认为这不应该称作“法”,因为没有人可以有能力加以实行。人类理性最关注的便是寻求和平,但当和平无法达成时便会思考如何以战争取得最大利益。霍布斯明白指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正义的存在,每个人对于任何事物都能够声称自己具有所有权。自然法的第二守则即是,任何人都应该放弃主张拥有一切事物,当其他人也愿意如此做的时候,借此远离自然状态,并且建立一个有权统治这些事务的共和国。霍布斯总结第一部分,指出能够落实上述两条的另外17条自然法原则,并且回答一个主权国家当人民不同意其存在时,这个主权代表了什么意义。
9、第二部的开头便论述一个国家存在的目的:"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正像第八章中所说明的,没有有形的力量使人们畏服、并以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第十四、十五章两章中所列举的自然法时,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国家是在所有人都同意以下方式所成立的:“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主权有12个主要权利:
10、由于他们订立了信约,这便意味着他们不再受任何与此相反的旧信约的约束了。这样说来,已经按约建立一个国家的人,由于因此而受信约束缚必须承认某一个人的行为与裁断,按照法律说来,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之间订立新信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任何另一个人。
11、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的权利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与的,而不是由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这样一来,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
12、由于多数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见宣布了一个主权者,原先持异议的人这时便必需同意其余人的意见;也就是说,他必须心甘情愿地声明承认这个主权者所作的一切行为,否则其他的人就有正当的理由杀掉他。
13、由于按约建立国家之后,每一个臣民便都是按约建立的主权者一切行为与裁断的授权者,所以就可以得出一个推论说: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做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
14、根据以上所说的道理看来,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
15、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因之,主权者便有权审定意见和学说,或任命全体审定人,把这事当成和平所必需的事,像这样来防止纠纷和内战。
16、主权还包括以下的全部权力,即订立规章,使每一个人都知道哪些财物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所能做的,其他臣民任何人不得妨害。
17、司法权也属于主权的范围。这就是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利。
18、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也是主权范围内的权利。
19、平时和战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甄选权也属于主权范围。
20、交付给主权者的权力中还有根据他事先制定的法律对每一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以及施行体刑、罚金与名誉刑之权。
21、必须有荣衔法规,并且还要有一个公开的尺度来衡量对国家有功或者有才能为国立功的人的身价;此外还必须有某一些握有武力来执行这些法律的人。
22、霍布斯明确反对的权力分离的想法,像是以后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第6部分可能是过去比较没有重视的部份,他主张媒体审查并且反对言论自由,只要这对于主权的统治有所危害。“管辖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世代生育的方式,另一种是由征服而取得的。”162前者叫做宗法的管辖权,后者叫做专制管辖权。
23、国家的类型有三个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
24、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体群众和其中每一个人的人有差别。统治权不操在一人手中便操在多人组成的会议手中。而会议则要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权进入,便是并非每一个人、而只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权进入,因此我们便显然可以看出,国家只有三种。因为代表者必然不是一个人便是许多人。如果是许多人,便不是全体组成的会议,就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
25、此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国家了。因为主权必然是不归一个人握有,就要由许多人握有,或全体握有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说明了。在历史和政治书籍中还有其他的政体名称,如僭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等。但这些并不是另外的政府形式的名称,而只是同一类政府形式遭人憎恶时的名称。因为在君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僭主政体,而不高兴贵族政体的人就称之为寡头政体。同样的道理,在民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无政府状态,意思就是没有政府的状态。但我认为任何人都不会相信,没有政府也算是一种新的政府。根据这同一理由,人们也不应当在他们喜欢某种政府时便认为它是某种政府,而在不喜欢或受到统治者压迫的时候又认为它是另一种政府。
26、在实际的考量之下,君主制是最好的:
27、这三种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力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的方法上互有差别。如果把君主政体和另外两种政体加以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第一,不论任何人承当人民的人格、或是成为承当人民人格的会议中的成员时,也具有其本身的自然人身份。他在政治身份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同样或更多地留意谋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的利益,因为人们的感情的力量一般说来比理智更为强大。从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个 说: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因为臣民如果穷困,鄙贱或由于贫乏、四分五裂而积弱,以致不能作战御敌时,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荣与安全。然而在民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中,公众的繁荣对于贪污腐化或具有野心者的私人幸运说来,所能给予的东西往往不如奸诈的建议、欺骗的行为或内战所给予的那样多。[2]
28、继承权永远与主权密切相关。民主和贵族的继承制较为简单,君主制则相对困难:
29、关于继承权的问题,最大的困难发生在君主政府之中,这种困难所以产生是因为初看起来谁将指定继位者不明确,有许多时候他所指定的继位者是谁也不明确。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需要运用的推理都比每一个人一般惯于运用的更严格。
30、因为在一般人都没有仔细思考。 继承绝对是君主的天赋权力:
31、关于具有主权的君主的继承者由谁指定的问题,写的真的很烂,(因为选任的国王和王侯并不具有主权的所有权,而只具有使用权),我们要考虑的情形是:要不是在位的国王有权规定继承问题,便是这种权利又重新归于散乱无纪的群众之中。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具有主权所有权的人死去之后根本没有给群众留下任何主权者,也就是没有给他们留下任何大家应统一在他身上,因而能做出任何统一行动的代表者,于是他们便不能选举任何新君主;这样一来每一个人便都有平等的权利臣服于他认为最能保护他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还会用自己的武器来保卫自己,那样就是回到混乱状态当中去,回到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当中去,和当初建立君主国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君主国一旦按约建立,就永远将继承者的问题交给在位的国王根据其判断与意志处理了。
32、但是由谁任命君王则不总是确定的:答案是:
33、有时还会发生在位之王指定继承其权力的人是谁的问题。这一问题可以根据他明确的语言和遗嘱决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充分的默认表示来决定。
34、当他在世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过明确的话语或遗嘱来宣布,如罗马最初的几位皇帝宣布其继承人的情形就是这样。
35、要注意的是,这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36、因为继承人一词本身并不意味着传位者的子女或近亲,而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宣布的应继承他的地位的任何人。 如果一个国王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地宣布某某人将成为其继承人,那么这人在前任国王死后马上就具有当国王的权利。
37、但在没有遗嘱或明确的话语的地方,就要遵从代表意志的其他自然表示,其中有一种就是习惯。 在习惯规定绝对应由最近的亲属继位的地方,最近的亲属便有继位的权利。因为在位之王不愿如此的话,他在世时是很容易宣布这一点的。
38、所以在现实中我们首先会挑选长子。
39、在“利维坦”,霍布斯明确指出,主权有权干预宗教信仰与教条,而且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他是自起争端。霍布斯提出了他自己的宗教理论,但指出他会顺从主权的意志(当主权被重新建立,再次提醒读者:“利维坦”是在内战期间所写),无论主权的理论是否合理。塔克认为,它标志着霍布斯是宗教战争后共和国的宗教政策的支持者。
40、霍布斯也探究了主权征税的问题,不过他的经济理论并不如政治理论受到重视。霍布斯相信正确的平等也包括了征税的平等。税制的平等并不基于财富的平等,而是根据他对于国家法律的维护与维持所尽的心力。霍布斯也支持国家应该要帮助那些无法自力更生的人,这便从国家的税收里支出。
41、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英国人,他是西方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他对国家和法律的根本问题进行了精深的思考。主要著作有《利维坦》、《论公民》等。他的《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42、“利维坦”指一种威力无比的海兽,霍布斯以此比喻君主专制政体的国家。该书主要论述作者的国家起源学说和社会政治思想。他认为自我保存和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但在人人为敌的“自然状态”中不能够实现。人们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便订立契约,国家由此产生。他主张君主专制制度,强调王权高于教权。 还阐述了他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学说,揭露了经院哲学和宗教迷信的危害。
43、霍布斯认为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因此人类的自然状态就叫做享有充分的自然权利的状态。“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世界再没有比这现象更足以表达才智的平等分配。由于人们能力的平等,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为了实现自己的愿望,人们就设法控制或征服他人,相互疑惧,彼此争斗其次.人天生是恶的,不断发生争执。霍布斯说:“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由于这些争执。便引起相互间漫无止境的掠夺,乃至于血腥屠杀,所谓“人对人像狼一样”的名言就是这样引申出来的。他的 是:人的自然状态就是处于“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人人互相为敌的战争中,没有什么是不公道的。因为当时没有公共的权力,没有法律就没有公道。虽然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平等的、绝对自由的,但这无疑是一个苦难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并不相信这种自然状态曾经真的普遍存在过,他只是作为一种理论上的推导。
44、霍布斯强调,为使人类不致在互相残杀中被消灭,“必须寻找和平和遵守和平”。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就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自然法,它用来限制每个人基于本性与本能的自然权利,以便维护和平与秩序。霍布斯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其自然法的中心点是“自我保存”的个人主义。霍布斯的主要目的是论述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和政治状态的,也就是如何由战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的,为此,他提出了十四条自然法原则,概括起来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断定,自然法的原则和内容是能够被人遵守的,而且永恒不变。因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寻求和平”,而和平则是人们满足自己欲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变的。
45、在自然状态下虽有自然法起调整作用,但人类要摆脱人与人的敌对状况,必须寻求能使大家畏惧并指导其行动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社会契约是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必经之路。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集体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于是,人们就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让给一个统治者来支配和管理,在他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公共的权力,避免无穷的争斗,根据这种契约便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于是就形成了国家。
利维坦的内容简介
1、《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分别为“论人”、“论国家”、“论基督教国家”、“论黑暗王国”。该书写于英国内战进行之时。在这书中霍布斯陈述他对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性的看法。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当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必要。
2、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有拿取每样东西的权力。但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就有持续的,基于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人生在自然状态下是“孤独、贫穷、龌龊、粗暴又短命”(xiii)。
3、自然状态下的战争并非对人最有利的状态。霍布斯认为人因为自利和对物质的欲求,会想要结束战争——“使人倾向于和平的热忱其实是怕死,以及对于舒适生活之必要东西的欲求和殷勤获取这些东西的盼望”(xiii, 14)。
4、霍布斯认为社会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会契约。社会是一群人在一个威权之下,而每个人都将所有的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和平和进行外部防御,只保留自己免于一死的权力。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霍布斯较中意君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对的威权。
5、对霍布斯而言,法律就是要确保契约的执行。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人对人的攻击以及保持国家的统合方面是有无限威权的。至于其他方面,国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不过,在国家主权之上并没有任何更高的权力可以防止国家破坏这规则。)国家主权也要保持内部的平等。霍布斯以讨论人性作为本书的首部分。他将一个人类描述为一种不断变动的事物,他试图通过实例来指出人类的一切都可以用唯物的方式呈现,也就是说,无需诉诸一外在于人类心灵、非物质的灵魂或是能力。霍布斯接着将这种术语定义清楚。善和恶不过是用来形容一个人的喜好和欲望的术语,而这些喜好和欲望也只是喜好接近或远离某对象的心中倾向。他指出当时最有影响力的政治神学,经院哲学,之所以兴盛发展是建立将许多日常用语混淆在一块,像是“无形的物质”一词,这对于霍布斯而言就是一种词语上的矛盾。
6、霍布斯在描述人类心理时,完全没有提及“至善”(Summum Bonum),这是过去的权威主张。不仅是在概念的“至善”是多余的,并且从人类欲望的多变性来看,也不可能有这样的事物。 任何政治共同体若希望提供其成员最大的利益,将会被这种目标所分裂,因为没有人可以决定什么是最大的利益。其结果将是内战。
7、 霍布斯指出有“至恶”(summum malum),即最大邪恶的存在。此即对暴力死亡的恐惧。一个政治共同体可以建立在此种恐惧上。
8、既然没有“至善”,自然状态下的人就不会组成一个最寻求最大公共利益的政治团体。但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之外,则是一个无政府的状态。有鉴于人类本性与欲望的多变性,以及对稀缺资源的需要以满足这些欲望,自然状态,如霍布斯所称这个无政府主义的情况,必然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亦即所有人之间的战争。即使两个人不争斗,也不能保证一人不会因为其财产或是某种受屈的荣誉感试图杀死另一人,所以他们必须不断地对彼此抱持戒心。甚至抢先攻击自己的邻居,也是非常合理的。
9、 在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也会在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与创造能力来保障生活的时期中产生。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
10、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如何避免自然状态变成了政治思考的核心。这种思考往往与自然法思想密切相关,但霍布斯认为这不应该称作“法”,因为没有人可以有能力加以实行。人类理性最关注的便是寻求和平,但当和平无法达成时便会思考如何以战争取得最大利益。霍布斯明白指出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正义的存在,每个人对于任何事物都能够声称自己具有所有权。自然法的第二守则即是,任何人都应该放弃主张拥有一切事物,当其他人也愿意如此做的时候,借此远离自然状态,并且建立一个有权统治这些事务的共和国。霍布斯总结第一部分,指出能够落实上述两条的另外17条自然法原则,并且回答一个主权国家当人民不同意其存在时,这个主权代表了什么意义。第二部的开头便论述一个国家存在的目的: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正像第八章中所说明的,没有有形的力量使人们畏服、并以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第十四、十五章两章中所列举的自然法时,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国家是在所有人都同意以下方式所成立的:“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主权有12个主要权利:由于他们订立了信约,这便意味着他们不再受任何与此相反的旧信约的约束了。这样说来,已经按约建立一个国家的人,由于因此而受信约束缚必须承认某一个人的行为与裁断,按照法律说来,不得到这人的允许便不能在自己之间订立新信约,在任何事物方面服从任何另一个人。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的权利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与的,而不是由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这样一来,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由于多数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见宣布了一个主权者,原先持异议的人这时便必需同意其余人的意见;也就是说,他必须心甘情愿地声明承认这个主权者所作的一切行为,否则其他的人就有正当的理由杀掉他。由于按约建立国家之后,每一个臣民便都是按约建立的主权者一切行为与裁断的授权者,所以就可以得出一个推论说: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做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根据以上所说的道理看来,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因之,主权者便有权审定意见和学说,或任命全体审定人,把这事当成和平所必需的事,像这样来防止纠纷和内战。主权还包括以下的全部权力,即订立规章,使每一个人都知道哪些财物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为是他所能做的,其他臣民任何人不得妨害。司法权也属于主权的范围。这就是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利。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也是主权范围内的权利。平时和战时一切参议人员、大臣、地方长官和官吏的甄选权也属于主权范围。交付给主权者的权力中还有根据他事先制定的法律对每一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以及施行体刑、罚金与名誉刑之权。必须有荣衔法规,并且还要有一个公开的尺度来衡量对国家有功或者有才能为国立功的人的身价;此外还必须有某一些握有武力来执行这些法律的人。霍布斯明确反对的权力分离的想法,像是以后美国宪法的[三权分立]。第6部分可能是过去比较没有重视的部份,他主张媒体审查并且反对言论自由,只要这对于主权的统治有所危害。“管辖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世代生育的方式,另一种是由征服而取得的。”162前者叫做宗法的管辖权,后者叫做专制管辖权。
11、国家的类型有三个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
12、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体群众和其中每一个人的人有差别。统治权不操在一人手中便操在多人组成的会议手中。而会议则要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权进入,便是并非每一个人、而只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权进入,因此我们便显然可以看出,国家只有三种。因为代表者必然不是一个人便是许多人。如果是许多人,便不是全体组成的会议,就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
13、此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国家了。因为主权必然是不归一个人握有,就要由许多人握有,或全体握有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说明了。在历史和政治书籍中还有其他的政体名称,如僭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等。但这些并不是另外的政府形式的名称,而只是同一类政府形式遭人憎恶时的名称。因为在君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僭主政体,而不高兴贵族政体的人就称之为寡头政体。同样的道理,在民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无政府状态,意思就是没有政府的状态。但我认为任何人都不会相信,没有政府也算是一种新的政府。根据这同一理由,人们也不应当在他们喜欢某种政府时便认为它是某种政府,而在不喜欢或受到统治者压迫的时候又认为它是另一种政府。
14、在实际的考量之下,君主制是最好的:
15、这三种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力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的方法上互有差别。如果把君主政体和另外两种政体加以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第一,不论任何人承当人民的人格、或是成为承当人民人格的会议中的成员时,也具有其本身的自然人身份。他在政治身份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同样或更多地留意谋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的利益,因为人们的感情的力量一般说来比理智更为强大。从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个 说: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因为臣民如果穷困,鄙贱或由于贫乏、四分五裂而积弱,以致不能作战御敌时,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荣与安全。然而在民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中,公众的繁荣对于贪污腐化或具有野心者的私人幸运说来,所能给予的东西往往不如奸诈的建议、欺骗的行为或内战所给予的那样多。
16、继承权永远与主权密切相关。民主和贵族的继承制较为简单,君主制则相对困难:
17、关于继承权的问题,最大的困难发生在君主政府之中,这种困难所以产生是因为初看起来谁将指定继位者不明确,有许多时候他所指定的继位者是谁也不明确。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需要运用的推理都比每一个人一般惯于运用的更严格。
18、因为在一般人都没有仔细思考。 继承绝对是君主的天赋权力:
19、关于具有主权的君主的继承者由谁指定的问题,写的真的很烂,(因为选任的国王和王侯并不具有主权的所有权,而只具有使用权),我们要考虑的情形是:要不是在位的国王有权规定继承问题,便是这种权利又重新归于散乱无纪的群众之中。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具有主权所有权的人死去之后根本没有给群众留下任何主权者,也就是没有给他们留下任何大家应统一在他身上,因而能做出任何统一行动的代表者,于是他们便不能选举任何新君主;这样一来每一个人便都有平等的权利臣服于他认为最能保护他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还会用自己的武器来保卫自己,那样就是回到混乱状态当中去,回到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当中去,和当初建立君主国的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就可以显然看出,君主国一旦按约建立,就永远将继承者的问题交给在位的国王根据其判断与意志处理了。
20、但是由谁任命君王则不总是确定的:答案是:
21、有时还会发生在位之王指定继承其权力的人是谁的问题。这一问题可以根据他明确的语言和遗嘱决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充分的默认表示来决定。
22、当他在世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过明确的话语或遗嘱来宣布,如罗马最初的几位皇帝宣布其继承人的情形就是这样。
23、要注意的是,这并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24、因为继承人一词本身并不意味着传位者的子女或近亲,而只是指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宣布的应继承他的地位的任何人。 如果一个国王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地宣布某某人将成为其继承人,那么这人在前任国王死后马上就具有当国王的权利。
25、但在没有遗嘱或明确的话语的地方,就要遵从代表意志的其他自然表示,其中有一种就是习惯。 在习惯规定绝对应由最近的亲属继位的地方,最近的亲属便有继位的权利。因为在位之王不愿如此的话,他在世时是很容易宣布这一点的。
26、所以在现实中我们首先会挑选长子。
27、在“利维坦”,霍布斯明确指出,主权有权干预宗教信仰与教条,而且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他是自起争端。霍布斯提出了他自己的宗教理论,但指出他会顺从主权的意志(当主权被重新建立,再次提醒读者:“利维坦”是在内战期间所写),无论主权的理论是否合理。塔克认为,它标志着霍布斯是宗教战争后共和国的宗教政策的支持者。
28、霍布斯也探究了主权征税的问题,不过他的经济理论并不如政治理论受到重视。霍布斯相信正确的平等也包括了征税的平等。税制的平等并不基于财富的平等,而是根据他对于国家法律的维护与维持所尽的心力。霍布斯也支持国家应该要帮助那些无法自力更生的人,这便从国家的税收里支出。在第三部分,霍布斯试图考察“基督教”国家的本质。首要的问题便是,我们要信奉哪本圣经,以及为什么。如果任何人声称超自然的启示比起民事法来得重要,那么国家便会出现混乱,霍布斯强烈希望避免这种情况。因此霍布斯在开头便声明,我们并无法确定某个人的话是否为上帝的启示。
29、当上帝对人传谕时,要不是直接传示,便是通过另一个曾经直接听过他谕旨的人转达。上帝怎样直接对人传谕,听到过传示的人是完全能理解的;但另一人能怎样理解这一点则纵使不是不可能知道,也是很难知道的。如果一个人向我声称上帝以超自然的方式直接向他传了谕,而我又感到怀疑,我就很难看出他能提出什么论据来让我不得不相信。诚然,这人如果是我的主权者,他便可以强制我服从,使我不用行动或言辞表示我不相信他的话,但却不能让我不按理性驱使我的方式去思想。要是一个没有这种权力管辖我的人那样声言的话,他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强使我相信或服从。
30、这是好事,但如果过于热切追求,会导致圣经被全盘拒斥。 霍布斯认为我们需要一种检验方式:真正的检验是在研究圣经的篇章之上:
31、这样就显然可以看出,唯有传布上帝已经确立的教义和显示可以立即实现的奇迹两者结合起来才是圣经上让人承认一个真先知——也就是承认直接的神启的标志,任何一项单独说来都不足以使另外一个人不得不尊重他所说的话。
32、圣经自从我们的救主以后就代替了,而且充分地补偿了一切其他预言的短缺。通过明智而渊博的解释,再加上精心的推理,我们对上帝和人类的义务的知识所必需的一切法则和诫条都很容易从圣经中推论出来,而无须神灵附体或超自然的神感。我讨论地上的基督教体系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的权利,以及基督教臣民对其主权者的义务时,则正是要从《圣经》中去寻找原理。
33、“奇迹既然已经绝迹”,这意味圣经是唯一可以被信赖的。霍布斯接着讨论了圣经当中不同教派都接受的各个篇章还有那些不同教派之间争论不休的议题,还有圣经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获致其权威性。霍布斯认为,没有人能知道这是否为神的话语,这点是很清楚的(虽然所有基督徒都相信它),唯有那些上帝以超自然方式启示的人能够明白。 真正的问题是:以圣经经文做为法律有什么的正当性?毫无疑问,霍布斯的 是,这是没有办法被确定的,因此政府仍应该采用民法作为法律依据。
34、因之,一个人如果没有得到上帝的超自然启示,说明这是他的律法,也没有以这种方式说明公布这种法律的人是他差遣来的,那么除了根据其所发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的那种人的权威以外,他就没有义务服从。也就是说,除开根据国家赋托给主权者(唯一具有立法权的人)身上的权威以外,根据任何其他权威他都没有义务要服从。
35、他讨论了十诫,并问道:“这两块法板的法律约束力究竟是谁赋与的。无疑,它们是由上帝亲自制定为法律的。但法律除开对于承认其为主权者的行为的人以外,并没有约束力,而且也不成其为法律。以色列人既不得走近西乃山听上帝对摩西传谕,那么他们又为什么必须服从摩西提交给他们的这一切法律呢?其中有些的确是自然法,如第二法板便整个全是,所以这些法就应当认为是不但适用于以色列人、而且适用于所有的人的神律。并得出 ,“”制定宗教法典之权,也就是将《圣经》规定为法律之权原先便是属于世俗主权者的。 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一个人已经是世俗主权者而同时又皈依了基督教,他在教会中的职分是什么。答案是主权者都称为万民之牧(教士);因为任何臣民除开得到他们的允许和批准以外,都不能合法地向百姓宣教。在第三部分中有相当大的篇幅都在探讨圣经。 一旦接受了霍布斯的最初论证(即没有人能够知道其他人所接受的启示),根据他的逻辑,他的 也必须要被接受。(宗教权力从属于民政府)。对于圣经的详尽讨论对于该时代应该是相当有必要的。世俗政府拥有最高主权如霍布斯所见是相当必要的,因为内战中许多教派起而骚动,霍布斯用了相当多的篇幅,目标是要击退罗马教皇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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