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四川自全园林这个问题,中国十大园林排名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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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园林排名
中国十大园林有:避暑山庄、华清池、锦锈中华、昆明世博园、清晖园、苏州园林、世界之窗、锡惠园林、豫园、颐和园。
1、颐和园。

中国清朝时期皇家园林,前身为清漪园,坐落在北京西郊,距城区15公里,全园占地3.009平方公里(其中颐和园世界文化遗产区面积是2.97平方公里),水面约占四分之三。
2、昆明世界园艺博览园。
1999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会址,设在昆明东北郊的金殿风景名胜区,距昆明市区约4公里。国际馆位于博览园的最东端,主游路收尾处,离博览园主入口约2公里。主体建筑以郁郁葱葱的山林作背景,环境优美。

3、锦绣中华。
中国最早的文化主题公园,坐落在风光绮丽的广东省深圳湾畔。是世界上面积最大、内容最丰富的实景微缩景区,占地四百五十亩。锦绣中华分为主点区和综合服务区两部份。园中的82个景点均按中国版图位置分布,大都按1:15。
4、清晖园。

构筑精巧,布局紧凑,建筑艺术颇高,建筑物形式轻巧灵活,雅读朴素,庭园空间主次分明,结构清晰。利用碧水、绿树、古墙、漏窗、石山、小桥、曲廊等与亭台楼阁交互融合。
5、唐华清宫。
是唐代封建帝王游幸的别宫。后也称“华清池”,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华清宫背山面渭,倚骊峰山势而筑,规模宏大,建筑壮丽,楼台馆殿,遍布骊山上下。初名“汤泉宫”,后改名温泉宫。唐玄宗更华清宫,因在骊山,又叫骊山宫,亦称骊宫、绣岭宫。

园林专业大学排名
目前园林专业大概两个发展方向,设计和施工!所从事的项目基本上是市政园林和房地产两个方面,目前是国家禁止搞面子工程,所以市政工程前景不好。园林研究报告指出:国家现在对房地产进行调控,所以,房地产园林也不是很被我看好。并且,目前园林界的活基本都被境外公司接掉了,比如,贝尔高林,edaw等。但,外人看来,园林很有前途,不好意思,我没看到这一点。下面来看看园林专业大学排名。
1、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
定位:雄厚的专业办学实力、多位德高望重的教育大师,全国排名第一位。

学校总体实力:北京林业大学属教育部直属“211工程”全国重点大学
办学背景:园林学院是我国建立最早、学科队伍最强的园林教育基地。学院的前身是1951年由北京农业大学园艺系与清华大学营建系合作创建的造园专业,1956年全国院系调整时调入北京林学院,改名为城市及居民区绿化系。其中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为国家重点学科,同时具有城市规划与设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院士2人,学科主要带头人:孟兆祯,规划设计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1956年9月毕业于北京农业大学造园专业,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陈俊愉,园林及花卉专家,师从华中农业大学已故园艺学教育家章文才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张启翔,园林及花卉专家,1982年1月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组成员王向荣,规划设计专家,1983年毕业于同济大学建筑系,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组成员同时还拥有朱建宁、李雄、唐学山、孙筱祥、苏雪痕等一大批规划设计、园艺专家。
学院弱点:办学实力强悍,但内部团结有待加强,园林规划设计人才的培养需要多学科合作,需要有人出来整合。

2、同济大学景观学系
定位:建筑院校中风景园林教育第一高校,根基扎实,成果丰硕,全国排名第二位
学校总体实力:教育部直属“211工程”和“985工程”综合性重点大学

办学背景:开办的风景园林本科专业及其近邻专业已有45年的办学历史,于1958年开办城市规划(城市绿化专门化)班;1979年开办风景园林专业;1986年建立风景园林硕士点。拥有景观规划设计硕士点及博士点,目前本科设有旅游管理、园林、景观学三个专业。
学科主要带头人:刘滨谊教授,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组成员,全国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园林》期刊编委,《城市规划汇刊》期刊编委,《规划师》期刊编委另外有另外有吴人韦、严国泰、金云峰、吴承照等大批优秀规划设计师
弱点:毕业学生植物素养不足,植物营造空间意识淡薄

3、南京林业大学风景园林学院
定位:实力雄厚,专业性极强,华南地区着名的园林教育基地,全国排名第三位
学校总体实力:华东地区专业性较强的林业院校

办学背景: 1956年创建城市居民区绿化专业,培养了二届本科生。1981年园林专业恢复并正式面向全国招生。创始人陈植教授是我国杰出的造园学家和现代造园学的奠基人,与陈俊愉院士、陈从周教授一起并称为“中国园林三陈”。其所着<造园学概论>、<观赏树木学>、<中国造园史>、<园冶注释>等是中国风景园林学科的经典论着。拥有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博士点,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硕士点,现有专业教授、副教授12人学科主要带头人:王浩,1983年毕业于同济大学建筑系风景园林专业,济大学兼职教授、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顾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风景园林专业硕士学位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风景园林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园林》编委、《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版)》常务编委、《风景园林》编委王晓俊(已经离开南林),前风景园林学院国园林规划设计教研室主任,着名年轻园林设计教育家另外有丁彦芬、谷康、芦建国、田如男等大批优秀规划设计师
弱点:学校园林教学环境有待改善,教学硬件薄弱
4、清华大学景观学系

定位:依靠强大的学校品牌效应及建筑学院的基础,迅速崛起成为中国大陆一所不可忽视的景观教育高校,全国排名第四位
学校总体实力:教育部直属“211工程”和“985工程”综合性重点大学
办学背景: 1951年在梁思成先生支持下,清华曾经成立过我国第一个“园林学组”。现在的景观学系成立于2025年10月,学科主要带头人:吴良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杨锐,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景观学系常务副主任;另外有朱育帆、刘海龙、孙凤岐、胡杰等大批优秀规划设计师

弱点:学校缺乏景观(园林)本科教育,不能自主培养优秀本土学生
5、东北林业大学园林学院
定位:东北地区园林教育最好的学院,扎实的专业办学实力和悠久的学科背景,全国排名第5位

学校总体实力:教育部直属“211工程”全国重点大学
办学背景: 1985年东北林业大学建立园林专业,隶属于森林资源与环境学院,1998年10月成立园林学院,拥有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城市规划与设计两个硕士点学科、一个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硕士点、一个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博士点学科。学科主要带头人:许大为教授,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师,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园林专业,国务院风景园林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委员还有过元炯、卓丽环、田大方、焦守丽等一大批中南地区规划设计师。
弱点:学科缺乏强劲的领头人

6、北京大学景观学院
定位:依靠强大的学校品牌为后盾,迅速成名的景观高校后起之秀,全国排名第6位
学校总体实力:教育部直属“211工程”和“985工程”综合性重点大学办学

背景:归国设计博士俞孔坚创立于1997年3月。学科主要带头人:俞孔坚、景观设计师教授、北京土人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首席设计师。留学于哈佛大学李迪华,副教授,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生态学会城市生态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学院
弱点:办学实力薄弱,似有依靠短期炒作发家之嫌疑。
7、华中农业大学园林学院

定位:华中、华南地区园林教育最好的学院之一,扎实的专业办学实力和悠久的学科背景,全国排名第七位。
学校总体实力:教育部直属“211工程”全国重点大学
办学背景:学院的前身是1940年的湖北省立农学院设立的园艺系和1948年武汉大学农学院的园艺系。1952年,两院系合并,1971年,园艺系改为园林系。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学科是农业部重点学科,于2025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具有城市规划硕士点(省级硕士点立项建设)。教授30人,副教授27人,讲师36人。

学科主要带头人:高翅,风景设计师,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师从北京林业大学园林设计教育家郦芷若教授,国务院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秀新,园艺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师从华中农业大学已故园艺学教育家章文才教授。包满珠,院长,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组成员。1991年于北京林业大学获园林植物博士学位,导师陈俊愉教授,同时还拥有吴雪飞、裘鸿菲、秦仁强、张斌、陈龙清王彩云姚崇怀等一大批中南地区规划设计、园艺专家。
学院弱点:学科缺乏强劲的领头人,学术氛围不够活跃
8、华南农业大学林学院

定位:华南地区园林教育最好的学院,较强的专业办学实力和悠久的学科背景,全国排名第八位。
学校总体实力:华南农业大学,广东省和农业部共建“211工程”全国重点大学
办学背景: 1952年华南农学院成立,设立林学系,1988年10月改制为华南农业大学林学院。现有博士生导师8人,硕士生导师40人。学科主要带头人:李敏、园林设计师、先后师从北京林业大学汪菊渊院士和清华大学吴良庸院士。王绍增,《中国园林》杂志主编,1982年研究生毕业于北京林业大学园林系,还有张文英、杨学成等一批华南地区规划设计、园艺专家

学院弱点:设计教师的班子还是薄了一些
一般来说,园林考研分为两个方向,一个是风景园林,对应考研的园林专业一般叫做城市规划于设计方向,还有一个是植物园林,所对应的考研专业叫做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风景园林方向的考研专业课基本上是不考数学的,考的是快速设计,而植物园林则考的是数学或化学任选一门,具体的专业课考试科目要依照所报考的学校来定,我是09年考的研,是园林专业风景园林方向的,我之前查过一些学校,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以下是有园林专业的学校列表,至于排名我只是知道北林的是排第一位的,上海同济也很不错,还有南林、华南农大、华中农大、西南农大等

北京:
中国农业大学(风景方向专业课考数学和快速设计)
北京林业大学(非常好的园林专业学校,风景方向专业课考建筑快速设计和园林快速设计两门,好像均为6小时快速设计,要求高比较难考)北京农学院(不了解)

天津:天津大学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天津农学院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设计方向也是不考数学,也是相当好的园林专业学校,相对于北林能稍微好考些,但难度也非常大)
重庆:西南农业大学重庆文理学院

河北:河北农业大学河北工程学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河南:河南科技学院
山东:山东农业大学莱阳农学院山东建筑大学临沂师范学院潍坊学院

山西:山西农业大学山西师范大学
安徽:黄山学院安徽农业大学阜阳师范学院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安徽技术师范学院淮南师范学院
江西:江西农业大学宜春学院

江苏:苏州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徐州师范大学苏州科技学院
浙江:浙江大学浙江林学院
湖北:华中农业大学湖北民族学院

湖南: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吉首大学湖南城市学院
广东:华南农业大学湛江师范学院韶关学院肇庆学院仲恺农业技术学院
广西:广西大学

云南:云南农业大学西南林学院
贵州: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
四川:四川大学成都理工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华师范大学

陕西: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延安大学
青海: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
宁夏:宁夏大学

黑龙江:
东北林业大学(风景方向不考数学考的是园林设计包括园林工程的笔试和4小时园林建筑快速设计,每年的分数线基本都为300左右,英语政治分数线都为45分,09年招收了34人,园林设计方向口碑也不错)
东北农业大学(虽然相对比较好考,但风景方向也考数学或化学)

佳木斯大学齐齐哈尔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吉林: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北华大学延边大学长春大学
辽宁:沈阳农业大学沈阳建筑大学

新疆:新疆农业大学塔里木大学
内蒙古: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
海南:华南热带农业大学海南大学

福建:福建农林大学漳州师范学院
甘肃:甘肃农业大学
2025年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2025年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九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指标是: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远期目标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七平方米。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在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不足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米)的,由区、县(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古典园林,其恢复、保护规划设计,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各级各类公园和古典园林的总体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章建设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四章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上列规定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由处罚机关负责收缴,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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