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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2025年10月12日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英文名称: Chinese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CHSLA。
第二条本会是由风景园林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风景园林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继承发扬祖国优秀的风景园林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发展风景园林事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园林学科体系,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的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水平,保护自然和人文遗产资源,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会的办会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求实、勤学、创新、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国风景园林事业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
(二)开展学科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三)开展科普活动,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六)推进风景园林师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七)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水平;
(八)发挥专家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性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

(十)承接政府职能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人员;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人员。

2.单位会员:省(区、直辖市)、市风景园林学会、协会及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1.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个人会员条件的个人,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
2.单位会员入会:具备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25年10月12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会召开第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
2025年3月15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在无锡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绿化处张辉出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陈晓丽主持。
强健副理事长首先传达了中国科协2025年全国学(协)会工作会议精神。金荷仙副秘书长传达住建部陈政高部长在部机关“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陈晓丽理事长强调:以上两个会议精神传达都非常重要,学会要认真研究如何把学会改革工作做好,尤其是要落实陈政高部长提出的“数字清、情况清、法规清”,了解基础情况,摸清园林行业的情况,做好三个服务,提高学会能力与素质。希望大家都认真思考,提出好的建议。接下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绿化处张辉介绍了城建司园林绿化处今年的6项主要工作。杨忠全副秘书长传达住建部易军副部长在部管社团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同时传达住建部《关于加强社团管理的意见》。

杜雪凌副秘书长汇报学会2025年工作计划。
高翅副理事长汇报学会2025年会初步方案。年会地点选定南宁,时间建议10月下旬。原则仍然是:开放办会不变;围绕行业重点、难点、热点、焦点展开研讨不变;会议内容架构不变。主题选择要遵循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大发展理念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尤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希望大家积极提出建议。
张殿纯副理事长汇报了学会2025年受住建部城建司委托,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方面做的几项工作。今年主要是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希望地方学(协)会积极参与学会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在宣传、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与学会形成上下互动。今年还将准备搞一次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全国会展。

陈重副理事长就关于推荐中科协九大代表、九届委员做了说明。学会经征求意见并经理事长会议研究,提议高翅副理事长为中科协九大代表、九届委员候选人。
杨忠全副秘书长做盆景分会更改名称的说明。
常务理事会最终审议通过了学会2025年工作计划;审议通过了学会2025年会初步方案;审议通过推荐高翅副理事长为中科协九大代表、九届委员候选人。审议通过了花卉盆景分会正式更名为花卉盆景赏石分会。

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文名: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英文名:International Landscape Desig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为:国景协或ILI,会徽标志由ILI的图案组成
第二条组织性质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国际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国际性社会团体,在中国香港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协会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遵守《联合国宪章》及各国的法律准则。

第二章工作性质和宗旨
第三条工作性质景观(Landscape)概念及其景观研究的进展,反映了人们对人-自然关系的认识的不断加深:
(1)景观作为视觉审美的对象,在空间上与人物我分离,景观所指表达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对土地、人对城市的态度,也反映了人的理想和欲望;

(2)景观作为生活其中的栖息地,是体验的空间,人在空间中的定位和对场所的认同,使景观与人物我一体;
(3)景观作为系统,物我彻底分离,使景观成为科学客观的解读对象;
(4)景观作为符号,是人类历史与理想,人与自然、人与人相互作用与关系在大地上的烙印。因而,景观是审美的、景观是体验的、景观是科学的、景观是有含义的。它为人们创造生态、安全和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
提高景观规划设计及专业训练水平,促进并扩大景观规划设计在国家发展中的社会贡献,发起或进一步促进运用景观规划设计解决有关影响人类物质与精神需求的环境卫生、安全及公共福利等问题,为景观规划师的利益服务,特别是加强对专业设计及专业实践的认定,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国际景观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景观行业的有序发展。
第五条加强协会会员生产者的自律及企业的国际交流,提高会员企业的低碳、生态、宜居的景观规划设计意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及各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时发现反映环境保护及景观规划设计方面的问题并协调解决,积极发挥国际行业组织的作用。

(二)积极组织和参与各国景观规划设计相关技术标准和各项定额的制定、修订和推广、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会员和办事机构对加强国际环境保护及发展景观规划设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各国对景观规划设计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和认证,推进景观规划设计相关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寻求提升和确保景观规划设计专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地位和利益;促进社会对景观规划设计贡献的认知,推广景观规划设计的教育和研究。

(五)开展景观规划设计的调研和统计、相关信息收集与发布。研究总结会员在景观规划设计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通过各种方式向全世界推广。
(六)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国际国内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发展与国际间景观规划设计相关企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开展咨询服务,出版有关刊物,及时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八)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相关调查申请,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九)协调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协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交易,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对在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发展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十一)利用协会、景观规划设计的团体优势,为会员争取更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为景观规划设计企业争取更好的政策和社会支持,寻求全球政府和会员的理解。
(十二)承办全球各国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名誉会员、赞助会员、资深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省(区、直辖市)、市景观行业协会及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景观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施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第九条凡愿为发展景观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员。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但学生会员、名誉会员与赞助会员无以上权利;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决定退会。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
(四)遵守行规行约;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
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一)停业或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消;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程序:
1.团体会员入会: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书,经本会秘书处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发给本会团体会员证书;

2.个人会员入会: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两名会员介绍,本人所在的本会团体会员同意后,由本会秘书处审批并发给统一的会员证;
3.学生会员入会:凡正就读于本会认可之大学景观系、所(含造园)或相关科系之在校学生,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及机构批准,发给本会学生会员证书;
4.名誉会员入会:凡对本会或景观事业有卓越贡献,经理事二人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之理事通过者,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本会名誉会员证书;

5.赞助会员入会:凡赞同本会宗旨,对本会会务有兴趣并赞助者,提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得为本会赞助会员;
6.资深会员审批:由本会两名常务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分会及单位会员推荐,经秘书处审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本会资深会员证。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修改协会章程。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票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选举,也可采用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
(三)吸收新会员。
第十八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决定聘任。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延长一届。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机构。

第十九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协会分会和特许机构
第二十条凡经所在国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协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或申请作为协会分会和特许机构。协会分会和特训机构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本协会协助下,自行决定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

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际惯例及有关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际惯例及有关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报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际惯例和所在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报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会徽、会旗
第三十二条(一)协会会徽呈圆形,整个图案颜色为绿色。ILI为协会英文缩写字母,位于图案中央,中间部分象征着我们的会员将遍及全世界并共同珍爱我们的地球;两边为绿色花冠,象征着我们每个会员都要团结起来,为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为了世界的和平做出贡献。(二)协会会旗会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旗面由三个平行横长方形组成,上下均为绿色,各占旗面1/4;中间为白色,占旗面1/2。会徽位于白色正中央,直径为白色宽度的4/5。绿色象征着绿色产业、绿色的自然环境。白色象征着世界低碳、生态、宜居的生存环境。
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际惯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已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插花花艺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插花花艺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Flower Arrangement Art

缩写:CAFAA)
第二条、本会性质:为继承和发扬中国插花花艺的优良传统,学习和吸收国内外插花花艺的有益经验,为创立具有中国民族特色,富于时代感的中国插花艺术,振兴中国插花花艺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中国插花花艺界的科研、生产经营单位、插花艺术家和爱好者自愿联合而成的全国性的非赢利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农业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农业部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北京市海淀区肖庄邮编100083)
第二章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中国花艺的历史、理论及发展方向。
(二)普及插花花艺知识和技艺,举办各种类型的插花花艺讲座、培训以及各种展览,提高插花花艺水平。

(三)开展插花花艺的学术交流活动,不断学习国内外的新知识、新技艺。
(四)协调和推动插花花艺的科研、生产和应用。
(五)有计划的编辑出版插花花艺方面的书刊资料。

(六)积极参加国际插花花艺活动,弘扬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
(七)承办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一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二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四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五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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