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苗圃小探 园林景观 2025-11-2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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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目录

  1.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2.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3.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首都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首都居民和在京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都有完成绿化植树和管护树木、绿地的义务。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首都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北京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绿化事业,管理所属单位的绿化工作,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城市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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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业务上受市园林局指导,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县范围内各单位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分项、分片、分段包干负责的制度。

一、公园、风景区、市区内防护林带、城市道路及公路、城市河湖沿岸、铁路沿线等公共绿地由各部门按原分工分别负责绿化和管护。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各单位并要按照统一安排,负责指定地段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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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住宅区和胡同街巷的绿化和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管界内的单位和居民分段负责。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和其它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绿化面积,在城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在郊区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投资内;完成绿化的时间,最晚不迟于投入使用后第二个绿化季节。施工部门应及时清理场地,为绿化创造条件。

现有的单位和住宅区,绿化面积低于上述要求且仍有空地者,必须在留够绿化面积后,才可进行其它建设。

新建的城市干道的绿化要按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绿化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六条树木所有权和收益的归属,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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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园林部门和水利、公路、铁路等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分别归上述部门所有。

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管护的树木,分别归本单位所有。

三、城市住宅区的树木由房管部门种植管护者,归房管部门所有。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发动群众义务种植管护者,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有。各单位所有房产用地内树木由单位种植管护者,归本单位所有。私人所有的庭院内自费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公房宿舍院内私人在房屋管理单位指定地点种植并管护的乔木,归房产权单位所有,日常收益归个人。第七条公有和私有的树木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随意砍伐。必须砍伐、移植时,须由树权所有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属市园林专业部门直接管理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时,由市园林局审批。属各区园林专业部门管理的树木、各单位及私人所有的树木,一处一次砍伐、移植不超过十株者,由区园林主管部门审批;超过十株者,转报市园林局审批。凡进行大量砍伐、移植、更新、影响、改变环境面貌的,要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发给砍伐证,无砍伐证而伐树者,以私伐树木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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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特殊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市政、电讯、供电、水利、铁路等管理部门因业务的要求,需砍伐树木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凡砍伐树木,申请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提出补栽计划。补栽的数量至少要等于砍伐的数量,由园林部门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监督补栽计划的实施。

古树名木要严加保护,不得砍伐。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砍伐时,须经市园林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新建或改建架空及地下输电、通讯线缆、煤气、热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前,要会同园林等主管部门商定线路位置与保护绿化的措施。园林部门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护时,要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的要求。各部门必须从整体利益出发,共同协商,服从本市城市规划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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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空间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包括树木和花草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级绿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地的绿化工作。各部门如规划、市政、林业等需协同工作,共同推进绿化事业。城市绿化需遵循节约用地、美化环境和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配套建设。

城市政府鼓励个人和单位投资绿化,通过创建花园式单位等活动,推动园林城市的建设。绿化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资金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所有市民都有义务参与绿化,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并提倡栽种纪念性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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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城市绿地和设施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破坏行为都应受到制止和举报。城市绿化规划由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纳入总体规划,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需同步考虑绿化项目,未按时完成的将由政府组织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设计和施工需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后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规定了绿化用地的保护和调整,强调了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责任归属。树木所有者权益得到保障,砍伐和移植树木需经过审批。

城市公园管理严格,不得影响绿化功能,周围不得有碍景观或污染环境的项目。在绿地内,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包括破坏树木和花草。古树名木由绿化部门统一管理,迁移需经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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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法行为,如未经批准的绿化设计或损坏绿化设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占用绿化用地和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行为,也将受到罚款。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将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规范和保护山东省的城市绿化工作。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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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99.07.02颁布。主旨在于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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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杭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第五条凡年满11周岁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都应将当年的人数据实统计,报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当年具体任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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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各单位义务植树具体任务指标时,可按单位划定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起苗、运输、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绿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办法。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并责成其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没有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应按市绿化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制订的标准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该项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的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在税后列支。第七条义务植树绿化费专项用于为补偿单位或个人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工资、苗木、肥料、药械、工具以及绿化宣传、奖励等费用的支出。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参加审核。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有关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其中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人均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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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旧城区成片改造(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应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三)零星插建单幢住宅,除幢间道路用地外,其余土地应用于绿化。

(四)工业企业、仓储等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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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性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和专业性市场等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六)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大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总用地面积的15%。

(七)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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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厂区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厂区与生活居住区之间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九)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在旧城区范围的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十)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15%;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比率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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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类公园绿化用地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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