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企业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企业绿化管理办法

植趣园地 园林景观 2025-11-3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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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企业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企业绿化管理办法

本文目录

  1.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行政执法制度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2. 企业绿化工程应怎么做账
  3.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行政执法制度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的行政执法制度依托于一系列法规和管理规定,以确保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序进行。以下是部分关键依据的列举: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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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25年12月1日)

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1996年8月1日)

4.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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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2025年5月18日)

6.昆明市公园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3号,2025年3月1日)

7.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监局令第85号,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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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25年11月1日)

9.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2025年7月23日)

10.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5〕383号,199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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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2000〕192号,2000年9月1日)

1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城〔2025〕126号,2025年6月25日)

13.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2025〕16号,202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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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及标准(住建部建城〔2025〕125号,2025年8月9日)

15.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2025年9月1日)

16.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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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市政府公告第3号,2025年7月1日)

18.关于贯彻《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暂行办法(市政府昆政通〔2025〕26号,2025年7月1日)

这些法规和规定为昆明市园林绿化局的行政执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确保了城市绿化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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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绿化工程应怎么做账

企业在进行绿化工程账务处理时,需遵循会计原则与实务操作。 若绿化工程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可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科目; 从会计实务的角度看,绿化工程最好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通常作为当期管理费用处理。若工程金额较大,实务操作中可将此类费用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5年期限进行摊销,与房屋装修费处理方式相仿。

企业对绿化费用的开支应汇总计入“管理费用——绿化费”科目。针对不同金额的绿化费用,企业应采取不同处理方式:金额较大时,可于一定期间内(如一年)进行分期摊销,先行计入“待摊费用”科目;若金额较小,则可一次性摊销。

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企业可将绿化工程成本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应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一次性摊销或分期摊销。不同地区的税局对绿化工程账务处理可能存在不同意见,企业可咨询负责的税务专管员,以确保账务处理符合当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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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绿化工程账务处理时,需根据工程性质、金额大小以及会计原则灵活运用,确保账务处理准确、合规,同时关注地区税局的具体要求,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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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名称: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nd Garden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LAGT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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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加强园林绿化行业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林业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林业局)、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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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行业业务主管单位除市政府授权以外,应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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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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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国家关于园林绿化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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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六)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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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并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八)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格考核、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等工作。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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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行业调研、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检查评比、中介咨询、行业准入资质资格审核及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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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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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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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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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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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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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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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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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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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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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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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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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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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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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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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林业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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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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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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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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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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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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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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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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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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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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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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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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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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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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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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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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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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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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