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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2025年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5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九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指标是: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远期目标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七平方米。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七条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在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不足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米)的,由区、县(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古典园林,其恢复、保护规划设计,由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各级各类公园和古典园林的总体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章建设
第二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四章管理
第三十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上列规定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由处罚机关负责收缴,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七章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2025年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热带滨海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和经常性绿化的组织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林业、土地、建设、水务、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省树椰子树和省花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
第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科技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城镇和保护绿化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创建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500米、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删除第二款)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绿地率指标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二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三)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绿地率,但不得低于标准的80%: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工程项目;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确需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删除第三款)
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函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全市的园林绿化管理信息化系统,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土地、规划、住建、城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监测和监控作用。
第十六条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者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第十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建设绿荫停车场,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城镇绿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四条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植物和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临时占用城镇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移植树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加强养护管理,确保树木成活。

第二十七条申请移植公园绿地内的树木、市政行道树以及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砍伐树木。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五)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
(二)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上(含50株),10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树木、绿地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严格保护,不得损坏。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等;
(三)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七)损坏喷灌、座凳、雕塑、护栏等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八)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九)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遛狗、饲养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十)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新增)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和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防止和减轻台风对园林绿化的损害。
第三十三条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电力、电讯、建筑、煤气、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因施工、维护管线安全使用或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可以向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或者发动群众义务劳动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

(四)居民、村民在自家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人所有,并由其养护管理;
(五)树木权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删除第一款)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植物受损或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三十六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绿化的养护、检查、监督和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七条(新增)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违法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核定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或者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实际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毁、破坏城镇绿地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造成移植树木死亡的,处以该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二)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责令自行摘除或改正,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树木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处6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处理违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绿地上停放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遛狗、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未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例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故意破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围攻、殴打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的,或者未将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绿线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四)在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前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公示原因和数量的;

(五)对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或者对招投标活动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的;
(六)对在建的绿化工程未加强监督检查,未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的;
(七)未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的;

(八)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九)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城镇面积的比率。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含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五类)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本条例所称绿地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游园、陵园、绿化广场、街旁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隔离、安全、护堤、护岸、护路及城市环境保护等防护目的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石家庄去哪放风筝
今天六一,刚好天气还不错,要不要和带着小朋友一起去放风筝吧,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说说关于风筝的话题,大家可以一起去看看,快去看看有哪些可以放风筝吧。
解放广场对于石家庄这样一个“火车拉来的城市”,解放广场(老火车站)的意义非凡。承载着几代人的记忆和精神依托。如今,火车站的搬离,这里的场地空旷,春风拂面,很适合带着孩子一起来放风筝~
小编攻略

名称:解放广场(老火车站)
地址:石家庄老火车站前
开放时间:全天

公交路线:公交乘坐1路、6路、23路、68路、131路、368路、快1路等在解放广场站下车
注意事项:
1、解放广场周围没有售卖风筝的小摊,需要朋友们提前自备好风筝。

2、气温多变,朋友出门前需提前看天气预报,注意添衣保暖。
3、解放广场也是公交枢纽,来往人多,朋友们需要注意财务安全和人身安全等。
贴心指南

1、周边推荐:苏宁生活广场、品汇广场、银座商城、东方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新天元名品商城、华强广场
2、餐饮推荐:
(1)创意铁板烧餐厅

店铺位置:苏宁生活广场7层
联系电话:0311-68002025
(2)巫山烤全鱼

店铺位置:东方城市广场购物中心7楼
联系电话:0311-85361959
(3)呷哺呷哺

店铺位置:东方城市广场购物中心7楼
联系电话:0311-85361086
西清公园

西清公园综合了园林与广场的特点。园内建有戏水流霞、传芳湾、虹韵广场、长虹卧波等人文景点。周末带孩子在西清公园放风筝,吹吹小风,别提多舒畅了。
小编攻略
名称:西清法制公园

地址:石家庄桥西区裕华西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东南角
开放时间:全天
公交路线:公交乘坐10路、19路、311路、旅游12路等在西清公园站下车步行24米即可

注意事项:
1、西清公园没有卖风筝的地方,去的话大家提前买好哦!
2、出行前一定要看好天气预报,穿合适的衣服。

3、东临民心河,家长如果带着孩子一起去放风筝,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孩子,确保安全哦!
贴心指南
1、周边推荐:益友购物中心、海悦天地、万象天成

2、餐饮推荐:
(1)海底捞
店铺位置:裕华西路与中华南大街交口西南处海悦天地F座四层

联系电话:0311-66855388
(2)小放牛
店铺位置:裕华西路与友谊大街西南角益友百货B座5楼

联系电话:0311-89927598
(3)茉莉花开(川菜)
店铺位置:裕华西路万象天成5楼

联系电话:0311-66600629
平安公园平安公园是典型江南园林风格的公园,园内亭、台、廊、桥俱全。大片竹林、草地和广玉兰、白玉兰、银杏等名贵花木点缀园中,给公园增添了几分葱翠。每年冬末春初,梅花、碧桃相继盛开,吸引了无数游人前来游览拍照游玩。
小编攻略

名称:平安公园
地址:桥东区裕华东路43号
开放时间:5:30-22:00

公交路线:公交乘坐10路、16路、27路、32路等在平安公园站下车
注意事项:
1、公园中有湖不要靠的太近或者用力摇曳扶栏,以免不慎掉入湖里。

2、公园内多奇山怪石,家长们要注意孩子们不要追跑打闹以免受伤。
3、出门以前查看天气,穿着保暖以防感冒。
贴心指南

1、周边推荐:游船、健身器材、冬泳基地(南门东侧)、儿童游乐场(南门西侧)和“石家庄集中营蒙难同胞纪念碑”
2、赏花:玉兰(三月)、碧桃(四月)、月季(四到十月)等
3、餐饮推荐:

(1)好利来
店铺位置:桥东区裕华东路平安南大街口东南角(近平安公园)
联系电话:0311-86038894

(2)可可西点
店铺位置:裕华路平安大街交叉口东50米路南
联系电话:0311-87367567

(3)光明渔港
店铺位置:平安公园对面中铁广场三楼
联系电话:0311-67660399

赵佗公园赵佗公园作为省会首座文化公园,体现的是汉代庄重质拙的风格。追寻石家庄城市历史的同时汲取它的现实意义,是赵佗公园建设的初衷。园内四季常绿,三季有花。是集观赏和学习历史文化为一体的休闲好去处。
小编攻略
名称:赵佗公园

地址:新华区赵佗路28号
开放时间:全天
主要景点:广场、尉佗楼、先人冢、丰德林、和辑园和越王台

公交路线:乘坐公交68路、138路、观光2路等在赵佗公园站下车
注意事项:
1、园内雕像设施,请大家自觉爱护不要随意刻画。

2、拍相时请勿损坏公共措施。
贴心指南
1、周边推荐:赵佗游乐场

2、餐饮推荐:
(1)腊汁肉夹馍
店铺位置:中华大街与赵佗路交口东行100米路北

联系电话:13673118224
(2)披萨心语
店铺位置:中华北大街与赵佗路交叉口东行50米路北

联系电话:0311-89849598
(3)石库门
店铺位置:中华北大街与赵陵路交叉口西行50米路北

联系电话:0311-85685552
长安公园
长安公园是省会大型的综合性公园。园内绿荫浓密,三季有花,四季常青。适合大家游玩踏青,放风筝~

小编攻略
名称:长安公园
地址:建设大街与中山东路交叉口(近图书大厦)

开放时间:全天
公交路线:
(北门)公交乘坐21路、41路在省四院站下车

(西门)公交乘坐5路、10路、18路、131路等在省四院站下车
(东门)公交乘坐68路在长安公园站下车
注意事项:

1、公园中划船时,不要随意在船上跳动。
2、园内部分景区离水面较近,玩水时家长们要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动向。
贴心指南

1、周边推荐:儿童游乐场、石家庄市图书馆、篮球场、新万宝购物商场、花卉市场、人民广场、新天地、北国商场、勒泰
2、赏花:迎春(三月);连翘、碧桃、玉兰、紫叶李、桃花(三月到四月);樱花(四到五月);榆叶梅(四月);紫荆、紫藤、牡丹(四到五月);月季(四到十月)和荷花、睡莲(六月)
3、餐饮推荐:

(1)燕凤楼烤鸭店
店铺位置:建设北大街19号(建设大街与健康路交口东北角)
联系电话:0311-86044833

(2)悦海食府
店铺位置:建设北大街80号长安花苑南裙楼三楼(长安公园西门对面)
联系电话:0311-86032111

(3)新万宝购物商场地下
店铺位置:新万宝商场里面的餐厅
联系电话:0311-86062288

水上公园全园共分为生命之源、开心娱乐、水上游览、欧陆风情、燕赵之光、金霞天寿六大景区。还有现代建筑风格的飞鸿九曲桥、奇趣廊等。春夏时,深受大家喜爱,来游玩的人络绎不绝。
小编攻略
名称:水上公园

地址:新华区联盟路500号(近友谊北大街)
开放时间:全天
主要景点:列柱石雕廊、太阳神阿波罗大喷泉、情侣喷泉、小美人鱼雕塑、游乐场

公交路线:
(西门)公交乘坐34路、58路、62路、322路公交车在水上公园站下车
(南门)公交乘坐40路省出版传媒集团下车

(东门)公交乘坐38路、78路在水上公园站下车
(北门)公交乘坐17路、68路、110路、113路、115路、旅游6路在水上公园站下车
注意事项:

1、水面众多,不要站立在护栏周围,随意跑闹。
2、公园内游乐场游玩项目多,大家注意安全。
贴心指南

1、周边推荐:益元百货
2、赏花:紫叶李、海棠(四月);丁香(四月到五月);波斯丁香(四月下旬)、牡丹(四月下旬到五月)
3、餐饮推荐:

(1)河北人家
店铺位置:联盟西路与友谊北大街交叉口东行50米路北
联系电话:0311-87591333

(2)捞天下
店铺位置:友谊大街与联盟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南
联系电话:0311-85272666

(3)御品皇三汁焖锅
店铺位置:联盟路与泰华街交口东南角(益元百货东侧,北国超市旁边)
联系电话:17703318779

欧韵公园欧韵公园采用欧洲古典园林的造园手法,力求以强烈的中轴对称方式。小编觉得,在这里不仅可以拍照、游玩、散心,还是个放风筝的绝佳场地哦!
小编攻略
名称:欧韵公园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南端西侧,汇通路北端东侧
开放时间:全天
主要景点:柱廊广场、镜水庭院、喷泉水池

公交路线:公交乘坐2路、36路、92路等到欧韵公园站下车即可
注意事项:
1、配有游乐场供小朋友们玩耍,但要注意安全哦!

2、园区整体是仿欧式的建筑,很适合拍照,不要对雕塑乱涂乱画。
贴心指南
1、周边推荐:怀特商业广场、怀特花鸟鱼虫市场、红楼商场

2、餐饮推荐:
(1)北斗星餐厅(平安店)
店铺位置:平安南大街与槐安路交叉口南行200米路西

联系电话:0311-86127333
(2)春园烤肉王(怀特店)
店铺位置:槐安东路怀特商业广场三层

联系电话:0311-66506188
(3)刘家驴肉大全
店铺位置:建设大街与建强街交口东行10米路南

联系电话:15934698784
世纪公园
世纪公园以民心河的湖面为中心,在设计上采取造园手法,形成具有现代气息的园林风格。小编觉得无论自然风景、人文景观、游园设施在石家庄来说都是比较齐全的,特别适合休闲放松放放风筝的好地方。

小编攻略
名称:世纪公园
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与槐安路交口东南角

开放时间:
旺季(3月6日-11月15日):07:00-18:00
淡季(11月16日-次年3月15日):07:00-17:00

景观区:广场景观区、体育活动景观区、艺术走廊区、南国花园展区、水上活动区
游玩设施:摩天环车、魔幻镜宫、花果山漂流、欢乐城堡或划船等
公交路线:

(北门)公交乘坐49路在或71路、81路在市广电中心站下车
(西门)公交乘坐6路、26路、39路、77路等在世纪公园站下车
注意事项:

1、世纪公园人较多,放风筝的同时,注意保管好自身的财务,以免丢失。
2、如果要划船的话,一定要注意安全。(小编还是推荐大家再暖和些之后再划吧!)
3、北门附近停车不便,大家可以把车停在西门停车场。

贴心指南
1、周边推荐:万达广场、石家庄电视塔(30/位)、世纪高尔夫俱乐部
2、赏花:榆叶梅(三月—四月);海棠、碧桃(四月);丁香、樱花(四月—五月)

3、餐饮推荐:
(1)峨眉小镇(万达店)
店铺位置:万达广场3楼

联系电话:0311-67796688
(2)奶酪时光休闲餐厅
店铺位置:万达广场3楼

联系电话:0311-67796216
(3)养真山房四季珍锅
店铺位置:怀特陶瓷城北门(近电视塔)

联系电话:0311-66618666
裕西公园裕西公园是旧动物园通过改造,建成的一个高档次、多功能的综合性开放公园。小编作为一个桥西党来说,在这里放风筝是个很棒的选择。
小编攻略

名称:裕西公园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698号
开放时间:全天

园区分类:北门广场区、河北名人雕塑区、林荫休息区、体育运动区、拓展训练区、票友娱乐区、竹园区、水上休闲区和南门广场区九大园区。
公交路线:公交乘坐1路、15路、24路、39路等到裕西公园站下车即可
注意事项:

1、园区较大,家长要看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走丢哦!
2、裕华路修地铁,有时交通会拥挤,建议停在南门。
贴心指南

1、周边推荐:北国超市(西兴店)、石家庄美术馆
2、赏花:迎春(三月);紫丁香(四月—五月);碧桃、贴梗海棠、榆叶梅、紫叶李、西府海棠、垂丝海棠、北美海棠(四月)
3、餐饮推荐:

(1)重庆渝味晓宇火锅(裕西店)
店铺位置:中山西路77号
联系电话:0311-83608483

(2)湘君府
店铺位置:裕华西路与时光街交叉口西北角
联系电话:0311-83618999

(3)阿湘婆
店铺位置:中山西路700号悦享天地A座一层
联系电话:0311-89846188

槐北公园
槐北公园大片的绿色映入眼帘,让小编仿佛来到一片小型草原。孩子们在这里嬉闹玩耍,大人在这里放放风筝,周末的时光就是这么轻松惬意。
小编攻略

名称:槐北公园
地址:裕华东路和槐中路之间,谈固南大街东侧
开放时间:全天

公交路线:
(北门)公交乘坐27路在槐北公园站下车
(南门)公交乘坐16路、19路、116路在国际城站下车

注意事项:
1、园区植被众多,尽量选在较空旷的场地去放风筝。
2、公园没有卖风筝的地方,大家去的时候记得提前买好哦!

贴心指南
1、周边推荐:东胜广场
2、赏花:迎春(三月);连翘、碧桃、玉兰、紫叶李、桃花(三月—四月);樱花(四月—五月);榆叶梅(四月);紫荆、紫藤(四月—五月);牡丹(四月下旬—五月),月季(四月—十月);荷花、睡莲(六月)

3、餐饮推荐:
(1)伊茉家的烤肉店
店铺位置:东苑街道谈固南大街裕东校区(南区)

联系电话:17736486460
(2)中和轩饭庄
店铺位置:槐中路与谈固东街西行200米路南

联系电话:0311-85509775
(3)汉拿山(东胜广场)
店铺位置: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508号东胜广场4楼

联系电话:0311-83073833
冀之光冀之光与太平河景区浑然一体,在塔顶远眺,小编可以看到滹沱河、太平河的极美风光。塔内以声光结合的方式展现了河北省的人文历史,会让每一个来这里游玩的人感受到历史文化。
小编攻略

名称:冀之光
地址:汊河风景带东头
开放时间:全天

公交路线:公交乘坐130路、177路太平河公园站下车
注意事项:
1、离河边的较近,河水较深,家长一定看好孩子不能随意攀爬护栏。

2、不要把个人垃圾随意丢进河水,破坏环境。
贴心指南
1、周边推荐:太平河公园、太平河风景区跑马场、叶子广场、欢乐岛、北郊游乐园

2、餐饮推荐:
(1)神农庄园酒店
店铺位置:胜利北街与叉河交口东北角

联系电话:0311-86832266
(2)王家老灶
店铺位置:桥东区胜利北大街北外环交口北行300米路东

联系电话:0311-86811102
(3)郝家排骨
店铺位置:成德南街中山西路(正定西门)十字路口南行200米路西

联系电话:0311-89191520
火炬广场火炬广场是目前高新区最大的市民休闲运动场所,平常主要以举办招聘会、展会活动为主。广场面积较大,所以推荐周边的市民可以来这里放风筝哦!
小编攻略

名称:火炬广场
地址:开发区长江大道158号
开放时间:全天

公交路线:公交乘坐99路、537路等在火炬广场下车
自驾导航:
注意事项:

1、最近天气变化较多,出门前一定要看好天气预报哦!
2、放风筝时候注意方向,避免风筝线缠绕因发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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