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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发挥市政工程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重庆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第三条市城市建设局是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市)县城乡建委(局)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建管、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规劝和举报。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洪和通信等其他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相协调,经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批准后由相应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市政工程设施。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应当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解决。其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参与市政工程设施工程的初设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二条社会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单位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需要移交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移交的,由该市政工程设施的产权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并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第三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三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和挖掘,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管辖的城市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依据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临时用作集贸市场、摊区市场的城市道路,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其他社会单位自行建设的城市道路设施由该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养护维修。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井盖、箱盖,应当符合建设和养护规范并保证安全。对丢失、损坏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负责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快补充或者修复。第十六条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施工,应当规定修复期限,繁华地段的主干道,应避开交通高峰期,安排在夜间施工。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
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养护维修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事先发布通告。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开办市场;

(四)擅自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限车;
(五)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车、洗车和试车;

(七)擅自在道路设施上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
(八)擅自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九)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十)其他有损道路设施和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新办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怎么申请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人员配备标准如下:1、园林工程师(风景园林+规划园林+景观设计+环艺园林)总6人。其中2人为风景园林高级 4人为中级。 2、二级结构师1名二级建筑师2名。 3、(注册给排水)(注册暖通)(注册电气供配电)各需要1名注册人员。 4、概预算中级工程师人员1名专项风景园林工程乙级资质总配备12人。住建部已经取消了资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5]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办理一个风景园林乙级资质需要多少人员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人员配备标准如下:1、园林工程师(风景园林+规划园林+景观设计+环艺园林)总6人。其中2人为风景园林高级 4人为中级。 2、二级结构师1名二级建筑师2名。 3、(注册给排水)(注册暖通)(注册电气供配电)各需要1名注册人员。 4、概预算中级工程师人员1名专项风景园林工程乙级资质总配备12人。

住建部已经取消了资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25]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2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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