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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绿化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持城市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管辖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第三条城市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绿化广场、花坛、绿岛和马路、街道等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和竹园、园林绿化科研等生产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卫生、环境安全隔离和水土保持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五)城郊绿地,是指风景名胜区和城郊其他绿地。第四条广州市园林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机关。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管理区属园林绿化并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区范围内各街道和驻地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房管、市政、建筑、交通、工商、水利、农林、环保、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绿化城市、保护绿化的义务。第二章绿化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
(一)全市的绿化规划,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各区管理范围内的绿化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的绿化总体规划编制,经市园林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单位应编制本单位绿地的建设规划,报市园林局审批。第七条各类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由编制规划部门(单位)组织实施。规划的修改按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八条新建区、改建旧城区和道路的绿化用地所占比例和绿化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新建区和改建旧城区都应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和小区成片开发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应与整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和实施。审批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第十条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由领有园林绿化设计或综合设计、施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一条面临主干道、广场的新建筑物退缩线范围内的空地,除特殊情况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外,均作绿化用地。第三章树木和绿地的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各类绿地都必须严格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规划中的绿地,不得随意改作他用。确需改变时,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三条树木的权属。

(一)由国家投资或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自行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城镇居民在自己庭院或宅基地内自行种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四)住宅区内的树木,归投资种植和管护的单位共有。
树木权属另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第十四条全市公有和私有的林木必须严格保护,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确需砍伐时,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交付补种保证金,按规定期限补种。每砍一株,最少补种三株。补种树木的胸径的不得小于三厘米,并保证成活。补种树木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可领回补种保证金。
因特殊事故或灾害等情况需对树木作紧急处理时,可先行处理,但事后须于四十八小时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处理手续。第十五条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在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摆设摊档、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和进行放牧、打鸟、捕鸟、取砂、采石、挖土、修建坟墓、烧香烛和燃放鞭炮;禁止擅自砍折树枝、剥刻树皮、挖损树根、以树承重、采摘花、果、树叶;禁止穿越、践踏损坏绿篱、花坛、草地以及其他一切破坏绿化的行为。

广州市政府各局排列顺序
广州市政府各局排列顺序如下
市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对外经贸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局·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国资委·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办·市府研究室·市侨办市政府金融办。
广州都有哪些政府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下: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局)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食盐专卖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监察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文化局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州市审计局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市版权局)
广州市体育局
广州市统计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林业局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旅游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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