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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风景园林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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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风景园林技工学校创办于1984年,原名重庆市园林技工学校,是我市唯一的专业从事园林职业教育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是一所以培养操作型、技能型、复合型技术和基层管理人才为目标的新型园林职业学校。

经过20多年的建设,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集园林中职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为一体的职业学校。除进行全日制学历教育外,还担负着为全市培养园林绿化技术和管理人才的职能。办学以来已为行业培养园林绿化项目经理、施工员、景观设计师、技师及高、中、初级技工近万人,他们大多成为我市园林事业的骨干力量。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一支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的专职“双师型”师资队伍,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教师队伍的78%;同时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的需要,通过整合行业内外教育师资资源,目前拥有一支由大学教授、行业知名专家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熟悉教育的兼职教师队伍,对园林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信息追踪能力强、整合水平高,为园林行业培养有竞争力的技能人才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引进高校教育资源,实现优势资源互补。与西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园艺园林学院签订“中专衔接大专”联合办学协议。与西南大学达成联合办学协议,我校成为了重庆市风景园林教育培训基地,为学校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学校地处重庆市主城区渝中区,交通便捷、信息畅通,教学设施完善。学校拥有6500余平方米配套设施完善的教学办公楼,配有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设计制图室、电子阅览室、画室、盆景插花制作室、生化实验室、音乐室、图书室、形体训练室、公寓式学生宿舍及定点教学实习基地。
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在巴南区,占地10余亩,该基地园林绿化类教学基础设施齐全,能够为学生、学员提供良好的食宿条件。
作为全市唯一的园林类各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资格的职业鉴定所,我校结合学校实际,优化教学手段,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行业发展结合起来,与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民生、促进就业结合起来,开展6大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3大项的短期培训,以及各类免费技术培训,近几年来每年培训近3000人,其中公益培训近1500人,职业技能鉴定1000余人。

公益培训面向人人。一是从2025年至今,我校每年均开展了针对我市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培训班,通过此项培训,学校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学员发自内心的感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二是以服务城乡统筹和扶贫支教为目的,同时也为了给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校方主动跟远郊区县绿化部门取得联系,针对绿化管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分别为我市万州、江津、荣昌、铜梁、城口、璧山、丰都、巫溪等区县举办了免费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市园林系统的考试中心、培训中心。我校以发挥职能、服务行业为目标,认真组织开展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现代化的教学设施,先进的多媒体教学,整洁完备的食宿环境,热情周到的管理与服务,受到了我市园林系统各单位的好评。每年均举办园林职工综合素质培训、园林工程师系列培训及考试、重庆市风景园林师培训等一系列大型培训任务。
异地迁建,提升办学层次。为了配合和服务我市提出的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生态城市和宜居城市的发展目标,充分发挥园林职业教育优势,本着“加快调整园林职业教育结构,合理配置园林职业教育资源,提高园林职业教育整体效益”的思路,我校将通过建设成为一所以都市园林设计、施工和管理为特色,涵盖园林栽培、园林工程造价、园林装饰、园林建筑工程、园林旅游服务与管理等实用技术方向,综合性的园林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基地。

我校拟迁建新校地址位于壁山县来凤镇登凤桥。国土证登记总面积104724平方米(约合157亩),规划用途为综合,已完成部分管线设施等基础建设。该址位于主城区西面,距重庆市中心23公里,北紧邻成渝高速公路,南面和东面为来凤河缠绕,隔河为老成渝公路,河上建有一座公路桥与之相连,与重庆大学城毗邻相望,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适宜新建学校,将为学校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重庆市园林局的机构概况
局设16个处(室)1个执法队,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建设处、城市绿化处、公园管理处、风景区管理处、规划设计处、科技处、园林经济处、安全保卫处、宣传教育处、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和风景园林行政执法队;另设重庆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城市义务植树办公室、重庆市自然遗产管理办公室和重庆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直属12个单位,其中直属公园6个(动物园、植物园各1个),园林绿化报务中心、科研机构、设计单位、专业技工学校、投资企业、经营旅游服务单位各1个。
截止2025年,全市城市绿地28675公顷,其中公园绿地8046公顷。主城区绿地率32%,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9.5平方米。共有城市公园135个,主城区社区公园273个。挂牌保护古树名木2602株,其中一级179株,二级2423株。

建成国家园林城区3个,国家园林县城2个,国家园林城镇1个,市级山水园林城市(区)21个。创建园林式单位184个,园林式小区102个,园林市街98条,园林式小城镇1个,优秀绿化小城镇45个。最佳绿化单位32个、最佳绿化小区6个、最佳绿化市街36条。评选第一届重庆市十佳园林式单位10个、小区10个、市街10条。规范化管理达标公园19个。园林企业360个,使用农民工近8万人,年产值约30余亿元人民币。
全市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35处,其中国家级6处、市级29处,总面积4782.3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积5.8%。大足石刻、武隆喀斯特被分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奉节天坑地缝、南川金佛山被列入国家自然遗产预备名录。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化、建(构)筑物附属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三)城市生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创建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开展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第七条公民应增强绿化意识,依法履行绿化义务,自学维护绿化成果及其设施。

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和检举、控告的权利。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编制的绿化规划,由所在区、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在市区范围内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规划按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一)市级管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市区管理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区、县(市)管理的,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城市经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区改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二平方米;

(三)占地八十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污染严重的新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六)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及铁路、公路两侧应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城市绿化专业苗圃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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