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花间小径 园林景观 2025-12-01 0

本文目录

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1.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园艺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2025年10月12日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英文名称: Chinese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CHSLA。

第二条本会是由风景园林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风景园林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继承发扬祖国优秀的风景园林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发展风景园林事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园林学科体系,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的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水平,保护自然和人文遗产资源,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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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的办会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求实、勤学、创新、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国风景园林事业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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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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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学科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三)开展科普活动,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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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六)推进风景园林师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七)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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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挥专家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性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

(十)承接政府职能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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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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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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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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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人员;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人员。

2.单位会员:省(区、直辖市)、市风景园林学会、协会及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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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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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个人会员条件的个人,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

2.单位会员入会:具备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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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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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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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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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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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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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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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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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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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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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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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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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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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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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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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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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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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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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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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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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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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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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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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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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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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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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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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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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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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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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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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25年10月12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会召开第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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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5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在无锡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绿化处张辉出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陈晓丽主持。

强健副理事长首先传达了中国科协2025年全国学(协)会工作会议精神。金荷仙副秘书长传达住建部陈政高部长在部机关“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陈晓丽理事长强调:以上两个会议精神传达都非常重要,学会要认真研究如何把学会改革工作做好,尤其是要落实陈政高部长提出的“数字清、情况清、法规清”,了解基础情况,摸清园林行业的情况,做好三个服务,提高学会能力与素质。希望大家都认真思考,提出好的建议。接下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绿化处张辉介绍了城建司园林绿化处今年的6项主要工作。杨忠全副秘书长传达住建部易军副部长在部管社团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同时传达住建部《关于加强社团管理的意见》。

杜雪凌副秘书长汇报学会2025年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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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翅副理事长汇报学会2025年会初步方案。年会地点选定南宁,时间建议10月下旬。原则仍然是:开放办会不变;围绕行业重点、难点、热点、焦点展开研讨不变;会议内容架构不变。主题选择要遵循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大发展理念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尤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希望大家积极提出建议。

张殿纯副理事长汇报了学会2025年受住建部城建司委托,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方面做的几项工作。今年主要是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希望地方学(协)会积极参与学会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在宣传、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与学会形成上下互动。今年还将准备搞一次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全国会展。

陈重副理事长就关于推荐中科协九大代表、九届委员做了说明。学会经征求意见并经理事长会议研究,提议高翅副理事长为中科协九大代表、九届委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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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全副秘书长做盆景分会更改名称的说明。

常务理事会最终审议通过了学会2025年工作计划;审议通过了学会2025年会初步方案;审议通过推荐高翅副理事长为中科协九大代表、九届委员候选人。审议通过了花卉盆景分会正式更名为花卉盆景赏石分会。

中国园艺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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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中国园艺学会(Chinese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e)缩写:(CSHS)。

第二条本社团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国园艺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非盈利性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园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园艺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园艺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和“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园艺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同时反映园艺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园艺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园艺科技工作者服务,繁荣和发展我国园艺科技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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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社团挂靠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办事机构设在北京中关村南大街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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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社团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园艺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对重大学术问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园艺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普及园艺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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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国家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园艺科技政策和重要措施进行决策论证,对我国西部开发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提出合理化建议,承担有关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的评审等。

(四)编辑出版《园艺学报》及园艺科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等书刊;

(五)开展国际园艺科技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园艺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选派人员出国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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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推荐科技成果和人才;

(七)加强海峡两岸的园艺科学技术团体与园艺科学家的学术交流与友好往来,开展技术合作,促进园艺事业的繁荣发展。

(八)开展为园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园艺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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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社团的专业活动范围为果树、蔬菜、西瓜、甜瓜和园林植物的栽培、育种、种质资源,产品贮藏加工、生物技术应用、生理生化、流通销售及园林规划设计等。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社团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终身会员和外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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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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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社团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具有大学毕业水平并从事三年以上园艺工作或具有相当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艺科技工作者(包括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人士)和具有相当上述条件的园艺行政领导、管理干部或为园艺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家;

(五)单位会员凡拥有一定数量的园艺科技人员,自愿参加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育、推广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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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籍会员凡具有较深造诣,对园艺科技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并积极参与和支持我国园艺科技事业的外籍园艺科学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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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地方学会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上报本社团;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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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工作者联谊等活动;

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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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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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本社团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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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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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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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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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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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二十一条本社团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除二、四以外的其他条款,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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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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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不能专职,须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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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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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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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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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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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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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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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三十三条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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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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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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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园林学会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25年1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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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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