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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管理和保护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管理和保护的主要内容如下:
管理责任明确: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行道树:由市政府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防护绿地:由单位自身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绿化用地保护严格:
禁止擅自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变更绿地需同意:在进行城市规划调整时,变更绿地需经建设部门同意,并补偿相关费用。临时占用需批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需要经过批准,并按照规定恢复原状。商业服务摊点设置规范:
指定地点经营:商业服务摊点需在公共绿地指定地点经营,并遵守绿地管理和工商管理规定。树木砍伐和移植需批准:城市树木的砍伐和移植,无论所有权归属,都需经建设部门批准,并补植或采取补救措施。古树名木保护严格:

统一管理:古树名木由市政府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和养护。禁止擅自砍伐或迁移:严禁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迁移需审批:迁移古树名木需经过县级政府申请、设区市建设部门审查和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新建管线与树木保护:
避让现有树木:新建管线需避让现有树木。无法避让需制定保护措施:如无法避让则需要制定保护措施。修剪树木需批准:电力、市政等部门修剪树木需经建设部门批准,并兼顾管线安全与树木生长。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风景名胜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建制镇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南京市园林局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逐步更换现有行道树品种,广植草坪、花卉,搞好垂直绿化,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城乡结合部、河道两岸、广场、车站、码头等地区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必须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按照规划,植树造林,种花栽草,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园林局和市规划局等部门共同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和内容,按照《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当规划本单位的附属绿地,其面积不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0%。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与工程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0%,改建居住区不得低于25%;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35%;

(三)主干道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市区的不得低于25%,地处郊、县的不得低于30%。
危房改造区以及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另定。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经市园林局审查后,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城市古典园林的修复和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按《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城市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不含建制镇的林场、苗圃、花圃、果园等)和风景林地的绿化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行道树等,由园林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绿化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园林部门的技术指导。第十二条城市中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报市园林局审查。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市园林局签发的施工执照后,方可施工,严禁无照施工。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不含建制镇的林场、苗圃、花圃、果园等)、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及行道树,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苗圃、草圃,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园林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内自行投资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园林部门供苗,由各单位栽植和管护的树木,树权归国家,枝材果实归抚育者;居民在私人庭院内自费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其使用性质。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和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尽量保留树木和绿地。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同意,并补偿同等面积的土地和缴纳重新绿化的费用。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同意,并由占用单位向市园林局缴纳临时占用费。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并恢复原状。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

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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