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园林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园艺小站 园林景观 2025-12-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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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园林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本文目录

  1. 福建各市的市花市树
  2.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改)
  3.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福建各市的市花市树

福建省地级市有:福州市(省会)、厦门市(副省级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宁德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

1.福州市(省会):别称榕城,简称“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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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花:茉莉花

市树:榕树

2.厦门:隶属于福建省,别称鹭岛,简称鹭,副省级城市、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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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花:三角梅

市树:凤凰木

3.泉州:福建省下辖地级市,简称“鲤”,别名鲤城、刺桐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唯一认定的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是列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先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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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花:刺桐花,泉州市把刺桐作为它的市花,是有典故的。相传五代时的节度使为了扩建泉州的城廓,曾经环城遍植刺桐。后来,刺桐生长得花繁叶茂、花红似火,成为泉州一大特征,泉州也因此而名闻海内外。 刺桐花成为了泉州的一种标志,被定为泉州市花。它的寓意是:红红火火,吉祥富贵,充满了人们对未来的美好希望。

市树:刺桐树,是豆科刺桐属的落叶性乔木。该树种用于公路行道树、城市街道绿化的树种,具有很强的抗旱能力,同时具有较强的发枝能力,生长速度快等特点;刺桐树还具有扦插的特性,在一般条件下(沙土和泥土)成活率高达98%以上。在冬季落叶后开花。中国华南地区及四川栽培较广。

4.漳州:福建省下辖地级行政区域,是海峡西岸城市之一,中国“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生态竞争力位居福建前列,国家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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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花:水仙花

市树:樟树

5.莆田:福建地级市,古称“兴化”,又称“莆阳”、“莆仙”,素有“海滨邹鲁”、“文献名邦”之美誉,是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海峡西岸经济区城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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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花:月季花

市树:荔枝树

6.宁德市:隶属于福建省,别称闽东,中国大黄鱼之乡,国家园林城市。位于福建省东北翼沿海、福建闽东地区,东临东海,与台湾隔海相望,西邻南平,南接省会福州市,北接浙江,是福建离“长三角”和日本、韩国最近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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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花:目前没有,还在甄选中。

市树:目前没有,还在甄选中。

7.龙岩市:又称闽西,位于福建西部,地处闽粤赣三省交界,东临漳州、泉州,南邻广东梅州,西连江西赣州,北接三明。1997年5月撤地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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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花:山茶花

市树:香樟

8.三明市:隶属福建省,位于福建省中部连接西北隅,地处北纬25°30′~27°07′、东经116°22′~118°39′之间,全市面积22965平方千米。东依福州市,西毗江西省,南邻泉州市,北傍南平市,西南接龙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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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花:三角梅、迎春花

市树:黄花槐、红花紫荆

9.南平市:福建省地级市,地处福建省北部,武夷山脉北段东南侧,位于闽、浙、赣三省交界处,俗称“闽北”,革命战争年代,福建省委曾经几度驻在闽北,被誉为“红旗不倒”的红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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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花:百合

市树:目前还没有,还在甄选中。

刺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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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市树(city tree)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城市的一张名片。国内外已有相当多的城市拥有了自己的市树。市树的确定,不仅能代表一个城市独具特色的人文景观、文化底蕴、精神风貌,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且对带动城市相关绿色产业的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和知名度,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评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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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乔木。指树干高大,主干和分枝有明显区别的木本植物。

栽培容易,适应性强,生长寿命较长。指该树种的生物学特性符合该地区的自然环境、气候特点的要求,生长良好,繁殖、栽种容易,生长寿命至少50年以上。

种植历史长。指该树种在该地区历经长期气候变化的考验,栽培历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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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认同,雅俗共赏。指该树种形态美观,深受广大市民群众喜爱,具有较高的环境、社会效益。

分布广泛,指该树种在该地区分布范围广泛、应用广泛,种植数量多。

具有地方特色。指该树种能够体现城市绿化风貌,彰显城市特色,确定为市树后,成为城市的一张重要“名片”,成为绿城文化和绿城人民精神风貌的一种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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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花是一个城市的代表花卉。作为一种市花,通常都是要在该城市常见的品种。

市花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城市的一张名片。国内外已有相当多的大中城市拥有了自己的市花。市花的确定,不仅能代表一个城市独具特色的人文景观、文化底蕴、精神风貌,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且对带动城市相关绿色产业的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和知名度,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市花不能轻视或随意损坏。

参考资料:市花-百度百科市树-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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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第五条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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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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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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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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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第十一条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附属的园林绿化建设费用,必须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第十四条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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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第十五条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建设基金。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城市树木管理养护依下列规定:

(一)由国家投资、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和风景林,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所属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养护;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由该单位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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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小区、居住区内的树木,由房地产产权单位或街道种植的,归该产权单位或街道管理养护;

(四)居民在私有房屋庭院或宅基地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4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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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重要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工作;管理厅机关财务、物资、房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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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承担本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报备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申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及证件管理相关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和法制宣传;指导城建监察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工作。

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项资金;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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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

拟订全省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部、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行业国际科技交流和技术合作项目的实施;负责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住房保障处(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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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制度改革,承办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中央和本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处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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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产业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管理房地产开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白蚁防治、房屋租赁、危房管理、房屋面积管理。

建筑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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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和管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组织协调本省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工程建设管理处

拟订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监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理、检测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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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处

拟订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技术创新与质量管理;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配合指导全省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城乡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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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省城乡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县政府所在地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承担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推动城市联盟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省域城镇体系、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区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监督有关工作;负责核发国家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管理全省城乡规划市场;组织推动城乡规划的技术进步和交流;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市政公用事业、城镇减排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管网配套、生活垃圾处理、燃气、市容环卫、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指导全省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报批以及申报国家、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有关工作;组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指导和管理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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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的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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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标准和执业资格标准。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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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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