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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空间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包括树木和花草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级绿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地的绿化工作。各部门如规划、市政、林业等需协同工作,共同推进绿化事业。城市绿化需遵循节约用地、美化环境和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配套建设。

城市政府鼓励个人和单位投资绿化,通过创建花园式单位等活动,推动园林城市的建设。绿化纳入城市发展规划,资金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所有市民都有义务参与绿化,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并提倡栽种纪念性树木。
保护城市绿地和设施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破坏行为都应受到制止和举报。城市绿化规划由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纳入总体规划,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需同步考虑绿化项目,未按时完成的将由政府组织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设计和施工需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后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规定了绿化用地的保护和调整,强调了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责任归属。树木所有者权益得到保障,砍伐和移植树木需经过审批。

城市公园管理严格,不得影响绿化功能,周围不得有碍景观或污染环境的项目。在绿地内,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包括破坏树木和花草。古树名木由绿化部门统一管理,迁移需经过审批。
对于违法行为,如未经批准的绿化设计或损坏绿化设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占用绿化用地和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行为,也将受到罚款。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将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规范和保护山东省的城市绿化工作。

扩展资料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99.07.02颁布。主旨在于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一个城市的绿化对这座城市的环境是十分重要的。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

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护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采石、取土;(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三)放养家禽、家畜;(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二)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城市树木所有权证书,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二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山东有哪些绿化苗木
山东是中国的重要省份之一,拥有丰富的植物资源,其中包括多种绿化苗木。
山东的绿化苗木主要有:

1.松树
松树是山东常见的绿化苗木之一。由于其四季常绿、树姿挺拔的特点,松树在园林绿化中广泛应用。
2.银杏树

银杏树是山东地区的特色树种之一。它的叶子呈扇形,秋季时会变成金黄色,具有很高的观赏价值。银杏树适应性强,生命力旺盛,常用于道路绿化和公园景观建设。
3.法桐树
法桐树也是一种常见的绿化树种。它的树冠广阔,生长迅速,能有效地净化空气,减少噪音和灰尘。在山东的城市和乡村,法桐树被广泛用于街道绿化和公园绿化。 山东还有多种樱花品种、大叶女贞等苗木也常用于绿化工程。这些苗木具有观赏价值高、生长迅速等特点,有助于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除了上述提到的苗木外,山东还有众多的本土特色绿化树种和外来引进品种,为山东省的绿化事业提供了丰富的选择。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绿化技术的提高,这些苗木在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根据不同的气候和土壤条件选择合适的苗木进行种植以促进山东省的绿化事业不断发展。以上就是对山东的绿化苗木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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