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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领导介绍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的领导班子由梅国胜同志担任党委书记兼局长,全面负责局内的工作,他分管监察室和计划财务处。
李晓辉同志担任党委副书记兼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规划发展处、造林和产业发展处,包括林业园林规划、统计、招商引资、造林项目和林业产业化等工作,同时协管计划财务处,并负责逍遥津公园和庐江县的林业园林事务。

施光金同志是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他主要负责森防站和森林防火工作,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与市森林公安分局、蜀山森林公园以及巢湖市、巢湖经济开发区的林业园林工作保持联系。
张俊平同志是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他分管公园管理处、绿化施工养护管理处和办公室组织人事工作,包括组织人事、绿化养护、公园管理、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与环城公园及庐阳区、包河区的林业园林工作相连。
张晋同志作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管理森林资源、野生动物保护和林业行政许可等,同时协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与野生动物园、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以及肥西县的林业园林工作相关。

汪新华同志是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他的工作内容涵盖城镇绿化建设处、绿管站,负责园林绿化技术、科研和项目建设,同时协管规划发展处,与花冲公园、植物园和瑶海区、新站区的林业园林工作相连。
王荣林同志是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他负责局办公室行政事务、工会、机关党委等工作,涉及行政管理、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宣传、信访、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与市苗圃、市苗木花卉协会及长丰县的林业园林工作相关。
洪爱军同志作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主要负责绿化管理处、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蜀山西扩办,负责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社会绿化监督,与三国遗址公园、市风景园林学会及蜀山区、高新区的林业园林工作相连。

于寒同志是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他分管督查室和林业科技推广中心,负责局重点工作检查督查、林业科技推广和种苗管理,同时也协助造林和产业发展处、森防站的工作,联系杏花公园及肥东县的林业园林事务。
王萍同志作为局调研员,专门负责老干部处的管理工作,协管局监察室,并关注包公园的工作。
孟德平同志是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他的主要职责在于监察室的管理。

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风景名胜区、园林水体、广场及通过市区道路两侧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居民庭院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的苗圃、花圃、草圃;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岸、护堤、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它绿化义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本市绿化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确需对城市绿化规划作出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由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九条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城市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第十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大专院校、部队、医院、宾馆、疗养院、休养所、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
(四)工厂及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应按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河道两侧及水库周围应配套建设防护林带。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第十条规定比例,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异地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用于城市绿化。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第十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城市主干道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涉及城市绿化时,在设计中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确定保护措施。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12%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0%,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
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居住区都应安排绿化的建设费用。第十四条城市各类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十六条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第十七条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合肥市环城公园的公园简介
合肥为千年古城,环城公园是在原环城林带基础上建设形成的带状敞开式公园。它抱旧城于怀,融新城之中,城中有园,园中有城,绿树碧水宛如丝带,束在新城旧市之间,被人们誉为“翡翠项链”。连接城区内几个块状绿地,如“项链上的明珠”,为合肥市获得“园林城市”奠定了基础,1986年被国家建设部评为全国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一等奖,并被全国统编中学地理教科书引为范例。公园总长8.7公里,面积137.6公顷,其中水面52.6公顷,陆地85公顷,根据不同地段的历史人文和自然条件形成不同特色的六个景区:纪念宋代清官包拯、弘扬包公文化的包公文化园;以水景为特色的银河公园;以动物雕塑为特色的西山景区;以现代化大型广场设施为特色的琥珀潭景区;以自然野趣为特色的环北景区;以提供娱乐服务为中心的环东景区。如今的环城公园已成为环绕古城合肥一处不可多得的美景胜地,同时也成为提升合肥城市品位和形象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合肥环城公园由古护城河和环城林带发展而成,全长8.7km,占地137.6km2,是一个融生态、审美、游憩于一体的开敞式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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