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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探讨园林绿化事业改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协助政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法规。2、制定园林绿化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3、参与制定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种标准,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4、组织本行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5、组织行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经济社会效益。6、开展行业检查和评比活动,推动行业技术、管理、服务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7、开展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有关信息、资料的调查、征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国内外园林绿化技术、管理、市场信息交流,为行业发展、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或参考。8、拓展与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的联系和沟通,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学习、考察和合作交流活动。9、组织技术协作公关、课题研究、成果推广、项目评估等活动,为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改革发展和技术进步提供咨询服务。10、开展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咨询、中介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市场运作、行业往来中出现的问题、矛盾和纠纷。11、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成立将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园林绿化市场,形成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完备的诚信制度,是上海园林绿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组成部分。将有利于加强绿化市场主体的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提高绿化资源配置效率,是加快园林系统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将有利于提高上海城市绿化建设和绿化质量,是全面提升上海绿化建设和绿化水平的重要基础。

建立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是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形势的需要,它将为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纽带作用,做好“双向服务”工作,使国家有关园林绿林绿化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使企业适应改革开放新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为经济、社会、环境服务的能力。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是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局,负责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有关管理工作,代表政府对园林绿化行业协会既支持又监督。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市绿化局最近已把部分属于行业管理的职能转移、委托给园林绿化行业协会承办。具体是:1、在市绿化局的指导下,组织对绿化施工、养护等企业的劳务人员进行以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为主的教育培训;负责全市绿化企业项目经理、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培训、考核。2、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参与对绿化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并对项目经理资质的升级、降级具有建议权。3、对全市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具有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升级、降级的建议权。4、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市绿化局将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资质的管理权转移至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5、负责组织上海市优良绿地工程“园林杯”的评选工作。6、参与有关绿化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企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协会成立以后将以服务为宗旨,把为会员单位服务作为协会工作的第一要务,踏踏实实地为会员企业服务。并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内部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主的民主运行机制。通过信息交流、培训和其他方式,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使之成为一支业务精,专业水平高,组织能力强,能够开拓新的工作领域的专职队伍。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章程
(2025年10月12日经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英文名称: Chinese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CHSLA。
第二条本会是由风景园林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风景园林工作者,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继承发扬祖国优秀的风景园林传统,吸收世界先进风景园林科学技术,发展风景园林事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风景园林学科体系,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的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水平,保护自然和人文遗产资源,建设生态健全、景观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会的办会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办会、民主办会、自主活动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求实、勤学、创新、协作的精神,为繁荣我国风景园林事业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科技合作;

(二)开展学科和专业教育研究,促进学科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
(三)开展科普活动,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搭建行业信息交流平台;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六)推进风景园林师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七)开展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会员专业水平;

(八)发挥专家优势,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性竞赛、评优和奖励活动。
(十)承接政府职能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风景园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风景园林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3)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风景园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工作人员;
(4)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管理人员。
2.单位会员:省(区、直辖市)、市风景园林学会、协会及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1.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个人会员条件的个人,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
2.单位会员入会:具备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可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25年10月12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会召开第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

2025年3月15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第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在无锡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绿化处张辉出席会议。会议由理事长陈晓丽主持。
强健副理事长首先传达了中国科协2025年全国学(协)会工作会议精神。金荷仙副秘书长传达住建部陈政高部长在部机关“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陈晓丽理事长强调:以上两个会议精神传达都非常重要,学会要认真研究如何把学会改革工作做好,尤其是要落实陈政高部长提出的“数字清、情况清、法规清”,了解基础情况,摸清园林行业的情况,做好三个服务,提高学会能力与素质。希望大家都认真思考,提出好的建议。接下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绿化处张辉介绍了城建司园林绿化处今年的6项主要工作。杨忠全副秘书长传达住建部易军副部长在部管社团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同时传达住建部《关于加强社团管理的意见》。
杜雪凌副秘书长汇报学会2025年工作计划。

高翅副理事长汇报学会2025年会初步方案。年会地点选定南宁,时间建议10月下旬。原则仍然是:开放办会不变;围绕行业重点、难点、热点、焦点展开研讨不变;会议内容架构不变。主题选择要遵循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大发展理念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尤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希望大家积极提出建议。
张殿纯副理事长汇报了学会2025年受住建部城建司委托,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方面做的几项工作。今年主要是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希望地方学(协)会积极参与学会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在宣传、培训、技术服务等方面与学会形成上下互动。今年还将准备搞一次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全国会展。
陈重副理事长就关于推荐中科协九大代表、九届委员做了说明。学会经征求意见并经理事长会议研究,提议高翅副理事长为中科协九大代表、九届委员候选人。

杨忠全副秘书长做盆景分会更改名称的说明。
常务理事会最终审议通过了学会2025年工作计划;审议通过了学会2025年会初步方案;审议通过推荐高翅副理事长为中科协九大代表、九届委员候选人。审议通过了花卉盆景分会正式更名为花卉盆景赏石分会。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nd Garden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LAGT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加强园林绿化行业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林业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林业局)、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提示:行业业务主管单位除市政府授权以外,应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国家关于园林绿化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四)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六)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并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八)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格考核、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等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行业调研、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检查评比、中介咨询、行业准入资质资格审核及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林业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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