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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建成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绿化活动以及各类绿地(包括规划绿地)、树木、绿化设施(包括绿地的装饰护栏、园林小品、绿化植物、名称标牌、公园导游牌及其他绿化宣传牌等)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督促、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杭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
各区绿化委员会在市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领导本区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各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杭州市规划管理局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城市绿地建设应合理布局,做到市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第五条凡年满11周岁的城市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依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各单位都应将当年的人数据实统计,报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分配当年具体任务的依据。

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在确定各单位义务植树具体任务指标时,可按单位划定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起苗、运输、栽植和养护任务,也可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绿化造林工作的某一单项和几个单项的任务,或按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办法。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并责成其限期补栽或给予经济处罚。
没有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应按市绿化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制订的标准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该项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的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在税后列支。第七条义务植树绿化费专项用于为补偿单位或个人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雇用的植树人员的工资、苗木、肥料、药械、工具以及绿化宣传、奖励等费用的支出。第八条城市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参加审核。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应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有关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其中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低于人均0.5平方米,小区(含组团)不低于人均1平方米,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低于人均1.5平方米。

(二)旧城区成片改造(包括组团、小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应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前款相应指标的50%。
(三)零星插建单幢住宅,除幢间道路用地外,其余土地应用于绿化。
(四)工业企业、仓储等的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性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和专业性市场等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15%。
(六)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大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总用地面积的15%。
(七)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建筑,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30%。

(八)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厂区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低于25%。厂区与生活居住区之间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九)城市道路绿化,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化带面积应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在旧城区范围的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十)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15%;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比率应高于城区同类项目绿地比率的5%。

(十一)各类公园绿化用地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规定。
杭州市财经职业学校地址
杭州市财经职业学校地址是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225号。
杭州财经职业学校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225号,成立于1978年,是浙江省教育厅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占地面积120亩,校园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高,拥有完善的教学设施和先进的教学设备。

学校实行“1+X”教育体系,即“1”指职业技能教育,是主干课程和核心素质培养的重心;“X”指综合素质教育,即选拔优秀学生继续接受高职拓展性教育,推进本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衔接。同时,学校也开展了一些在职人员培训和社会培训。
学校重视实践教学,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学校与不少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保证学生能够在校内和校外都获得一流的实践机会。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较高,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会计、市场营销、国际贸易等多个行业。
杭州财经职业学校的特色专业:

1、国际金融实务专业。
该专业紧跟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注重培养学生的国际金融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以适应金融国际化的潮流,毕业生可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就业。
2、电子商务专业。

该专业培养学生的电商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重点涵盖电商平台建设、网络推广和营销、数据分析等方面的知识,毕业生可在电商企业、互联网公司等领域就业。
3、会计电算化专业。
该专业着重培养会计电算化和网络化环境下的会计技能和操作能力,注重激发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毕业生可在各类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机构等领域从事会计相关工作。

4、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该专业注重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管理素质培养,涉及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和绩效评估等方面的知识,毕业生可在企业、政府机构、咨询公司等领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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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第四条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区管理职责分工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规划、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交接。第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城市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
在旧城改造中,按有关规定已完成拆迁的城市道路用地统一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道路施工时,无偿提供建设单位使用。第九条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上各种地下管线盖板的设置应与路面标高一致,发生沉降、缺损,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如发生爆裂、损坏、渗漏等情况时,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第十条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衔接应当平顺。最外股铁轨以外2米以内路面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管理。第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五)在禁止试车的路段上试车;
(六)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七)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九)擅自辟建市场或固定设摊营业;
(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一)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十二)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机动车或在非机动车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应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由批准部门联合签发临时占用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第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有关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二)应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报请公安机关事先登报通告;

(四)挖掘道路时应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在夜间进行,白天应恢复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七)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
(八)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并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
(九)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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