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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风景名胜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建制镇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南京市园林局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逐步更换现有行道树品种,广植草坪、花卉,搞好垂直绿化,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城乡结合部、河道两岸、广场、车站、码头等地区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必须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按照规划,植树造林,种花栽草,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园林局和市规划局等部门共同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和内容,按照《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当规划本单位的附属绿地,其面积不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0%。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与工程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0%,改建居住区不得低于25%;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35%;
(三)主干道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市区的不得低于25%,地处郊、县的不得低于30%。
危房改造区以及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另定。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与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经市园林局审查后,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城市古典园林的修复和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按《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城市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不含建制镇的林场、苗圃、花圃、果园等)和风景林地的绿化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行道树等,由园林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的绿化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园林部门的技术指导。第十二条城市中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报市园林局审查。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市园林局签发的施工执照后,方可施工,严禁无照施工。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不含建制镇的林场、苗圃、花圃、果园等)、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及行道树,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范围内的绿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苗圃、草圃,由其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园林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国家;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内自行投资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本单位;园林部门供苗,由各单位栽植和管护的树木,树权归国家,枝材果实归抚育者;居民在私人庭院内自费栽植的树木,所有权和收益归个人。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其使用性质。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和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尽量保留树木和绿地。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同意,并补偿同等面积的土地和缴纳重新绿化的费用。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必须经市园林局同意,并由占用单位向市园林局缴纳临时占用费。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并恢复原状。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南京市在1999年5月28日由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出台的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城市绿化的管理。这一条例经过了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确保了其法律效力。

在2025年,随着城市绿化需求的进一步提升,南京市对这一条例进行了修正。同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随后在6月17日,这一修正案又得到了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绿化的相关规定。
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和修订,旨在保障南京市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通过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南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得以有序进行,为城市居民带来了更多的绿色空间和生态福利。
扩展资料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经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根据2025年5月27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25年6月17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保护、法律责任、附则5章25条,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2025年9月26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60条决定,废止《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经于2025年进行修订,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下是关于该条例的几点关键信息:
修订历程:2025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该条例,标志着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在法制层面得到了显著提升。

生效日期:根据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新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替代旧条例:新的条例替代了1999年5月28日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旧条例自此停止执行。
立法目的:新的法规旨在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城市的绿化工作,以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这一条例的修订和实施,为南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城市绿化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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