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天津市绿化养护,以及天津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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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自然生态与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农村绿化、造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市政公路、农业、水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天津警备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绿化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保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特色乡土植物。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绿化法律法规和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人员履行植树等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多种方式参与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造林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编制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市特点,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条件、人文资源,以方便公众为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功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各类林地等。第十二条本市划定需要永久性保护的生态区域,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在报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十六条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生态效应,多种树木、崇尚自然,选用适应本市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的植物种类,适应植物生态习性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第十七条加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乡村公园、绿道网络建设,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第十八条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的绿化由市和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城市道路、公路等用地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三)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四)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地的绿化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五)绿道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六)造林绿化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七)郊野公园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八)村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滨海新区和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确定的实行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区域。第三条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因地制宜,注重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
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宁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规划的组织实施,做好所辖区域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相关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按照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三级管控区实行分级管理。第六条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应当统筹生态廊道、农田、林地、湿地、河道等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系统治理和保护。第七条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除下列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一)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及配套设施;
(二)交通、能源、水利和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

(三)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及设施;
(四)应急抢险救灾设施;
(五)符合管控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生态旅游及配套设施。

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建设前款规定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八条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应当加强对林地、湿地等生态保护区域人员进出、车辆通行的组织引导。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禁止机动车通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干扰。第九条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
(二)擅自张贴、喷涂广告;

(三)擅自摆摊、设点经营;
(四)随地乱扔垃圾、乱刻乱画等不文明行为;
(五)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管理措施,并组织落实。第十条绿色生态屏障二级管控区应当合理布局各类空间,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与开发强度,建设高标准绿色建筑,完善环境保护配套及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示范小城镇和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提升城市发展品质。
绿色生态屏障二级管控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高质量绿色产业,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建立生态工业链。第十一条绿色生态屏障三级管控区应当坚持绿色发展方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园林绿化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有序推动区域有机更新,营造融生产、生活和生态于一体的空间环境。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绿化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养护管理责任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严格保护绿地。
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第十三条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湿地实行优先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发挥湿地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第十四条本市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五条农业农村、规划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的农作物、林木病虫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招投标规则招投标程序
天津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招投标过程遵循特定的步骤:
招标单位需要编写详细的招标文件,并发出招标通知书,明确养护管理的要求和条件。
接着,有意向的绿化养管单位需提交报名,填写投标申报表,并附上必要的证件,如由主管机关核发的法人证书、资质等级证明、单位历史和技术装备情况等,以便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单位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会选择合适的投标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招标文件。此时,投标单位需要支付押金以参与投标。
招标单位会向投标单位详细介绍养护任务,提供相关图纸、管理资料、记录等,并共同现场勘查,确定开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养护管理方案,填写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密封后提交给招标单位。

接下来,招标单位会组织审标和评标,邀请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参与,公开开标会议,当众拆封标函,公开标价和养护方案。评标过程中,会参照市园林养护投资定额标准,公正地评估投标单位的报价和方案。
评标小组提出建议后,招标单位在7日内确定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随后发出,中标单位确认接收。未中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和押金将被退回。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正式确立养护管理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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