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协会委员会 园林协会委员会工作总结

园艺小憩 园林景观 2025-12-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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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协会委员会 园林协会委员会工作总结

本文目录

  1. 中国公园协会领导机构
  2.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3. 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公园协会领导机构

中国公园协会的领导层结构如下:

会长:郑坤生,男,曾任中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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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会长:林芳友,男,担任中国公园协会的常务副会长。

以下副会长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伟军,男,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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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如,男,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党委书记

余守明,男,重庆市园林局局长

余红健,男,西安兴庆宫公园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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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晶,女,长春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

张群芳,男,天津市园林局副局长

郑西平,男,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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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艳,男,南京市园林局副局长

崔丽萍,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

章勤春,男,武汉市公园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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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跃,男,北京颐和园管理处园长

名誉会长包括储传亨和柳尚华,他们为协会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和支持。

顾问团队包括陈俊愉、孟兆祯、程绪珂、施奠东、吴劲章、张树林、刘家麒、王浩、何日方和包志毅,他们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协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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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秘书长:于绍华,负责日常工作的重要支持。

副秘书长包括李亮、景长顺、庄劳动和陈宪章,他们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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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园协会(CHINESE ASSOTIATION OF PARKS)成立于1994年,是由公园及公园绿地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中国公园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公园协会是我国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有4个专业委员会,共有会员单位500余家。1995年正式加入国际公园与康乐设施协会(IFPRA)成为其团体会员。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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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名称: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nd Gardening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LAGT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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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加强园林绿化行业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林业局),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林业局)、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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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行业业务主管单位除市政府授权以外,应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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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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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国家关于园林绿化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好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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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六)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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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并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八)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格考核、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等工作。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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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行业调研、技术交流、业务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检查评比、中介咨询、行业准入资质资格审核及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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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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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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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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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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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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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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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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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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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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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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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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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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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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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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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林业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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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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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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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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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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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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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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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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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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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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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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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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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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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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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三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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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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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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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文名: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英文名:International Landscape Desig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为:国景协或ILI,会徽标志由ILI的图案组成

第二条组织性质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国际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国际性社会团体,在中国香港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协会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遵守《联合国宪章》及各国的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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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作性质和宗旨

第三条工作性质景观(Landscape)概念及其景观研究的进展,反映了人们对人-自然关系的认识的不断加深:

(1)景观作为视觉审美的对象,在空间上与人物我分离,景观所指表达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对土地、人对城市的态度,也反映了人的理想和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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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景观作为生活其中的栖息地,是体验的空间,人在空间中的定位和对场所的认同,使景观与人物我一体;

(3)景观作为系统,物我彻底分离,使景观成为科学客观的解读对象;

(4)景观作为符号,是人类历史与理想,人与自然、人与人相互作用与关系在大地上的烙印。因而,景观是审美的、景观是体验的、景观是科学的、景观是有含义的。它为人们创造生态、安全和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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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协会的宗旨

提高景观规划设计及专业训练水平,促进并扩大景观规划设计在国家发展中的社会贡献,发起或进一步促进运用景观规划设计解决有关影响人类物质与精神需求的环境卫生、安全及公共福利等问题,为景观规划师的利益服务,特别是加强对专业设计及专业实践的认定,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国际景观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景观行业的有序发展。

第五条加强协会会员生产者的自律及企业的国际交流,提高会员企业的低碳、生态、宜居的景观规划设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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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及各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时发现反映环境保护及景观规划设计方面的问题并协调解决,积极发挥国际行业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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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组织和参与各国景观规划设计相关技术标准和各项定额的制定、修订和推广、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会员和办事机构对加强国际环境保护及发展景观规划设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各国对景观规划设计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和认证,推进景观规划设计相关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寻求提升和确保景观规划设计专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地位和利益;促进社会对景观规划设计贡献的认知,推广景观规划设计的教育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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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景观规划设计的调研和统计、相关信息收集与发布。研究总结会员在景观规划设计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通过各种方式向全世界推广。

(六)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国际国内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发展与国际间景观规划设计相关企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开展咨询服务,出版有关刊物,及时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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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相关调查申请,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九)协调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协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交易,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对在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发展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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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利用协会、景观规划设计的团体优势,为会员争取更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为景观规划设计企业争取更好的政策和社会支持,寻求全球政府和会员的理解。

(十二)承办全球各国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名誉会员、赞助会员、资深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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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团体会员:省(区、直辖市)、市景观行业协会及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景观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施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第九条凡愿为发展景观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员。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但学生会员、名誉会员与赞助会员无以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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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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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退会。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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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

(四)遵守行规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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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

第十三条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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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业或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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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程序:

1.团体会员入会: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书,经本会秘书处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发给本会团体会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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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会员入会: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两名会员介绍,本人所在的本会团体会员同意后,由本会秘书处审批并发给统一的会员证;

3.学生会员入会:凡正就读于本会认可之大学景观系、所(含造园)或相关科系之在校学生,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及机构批准,发给本会学生会员证书;

4.名誉会员入会:凡对本会或景观事业有卓越贡献,经理事二人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之理事通过者,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本会名誉会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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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赞助会员入会:凡赞同本会宗旨,对本会会务有兴趣并赞助者,提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得为本会赞助会员;

6.资深会员审批:由本会两名常务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分会及单位会员推荐,经秘书处审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本会资深会员证。

第五章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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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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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通过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修改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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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票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选举,也可采用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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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

(三)吸收新会员。

第十八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决定聘任。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延长一届。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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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协会分会和特许机构

第二十条凡经所在国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协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或申请作为协会分会和特许机构。协会分会和特训机构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本协会协助下,自行决定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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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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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助和捐赠;

(三)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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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际惯例及有关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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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际惯例及有关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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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报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际惯例和所在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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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报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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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会徽、会旗

第三十二条(一)协会会徽呈圆形,整个图案颜色为绿色。ILI为协会英文缩写字母,位于图案中央,中间部分象征着我们的会员将遍及全世界并共同珍爱我们的地球;两边为绿色花冠,象征着我们每个会员都要团结起来,为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为了世界的和平做出贡献。(二)协会会旗会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旗面由三个平行横长方形组成,上下均为绿色,各占旗面1/4;中间为白色,占旗面1/2。会徽位于白色正中央,直径为白色宽度的4/5。绿色象征着绿色产业、绿色的自然环境。白色象征着世界低碳、生态、宜居的生存环境。

第十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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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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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际惯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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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章程已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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